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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两个区拟开展租赁住房试点 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发布时间:2017-07-27 08:19:04来源:湖北日报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朱泽)昨日,记者从武汉市房管局获悉,该局代武汉市政府办公厅起草的《武汉市关于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意见提出,将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并出台十项优惠政策扶持住房租赁市场。

新建商品房配建租赁住房

意见提出,在中心城区商业、办公密集区域周边或者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集中区域,选取符合住房租赁市场需求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按照一定比例(约为10-20%)和相关要求配建租赁住房,并明确自具备交付条件之日起一定年限内(暂定为5-10年)不得进行分割转让或者分割抵押;配建租赁住房的,可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在住房需求量大的区域,探索将新建商品房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

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此外,还将联合公积金、工商、税务等部门推出十项优惠扶持政策。与市民关系最为密切的一条是允许用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家庭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经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提取额度方面,职工租住公租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用于支付房租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承租人子女有望就近入学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提出,租房人可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后,可按照《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在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出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学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

先在两个开发区开展试点

意见提出,选择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住房租赁试点区域。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根据企业运营规模、资金实力、运营能力、信用等因素,选择不少于5家国资企业、5家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10家住房租赁企业,作为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试点企业,争取于2017年底之前实现住房租赁项目落地,新增租赁住房7000间,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

意见稿全文请登录武汉市房管局网站(http://www.whfg.gov.cn)查阅,征求意见时间为7天(7月24日至7月30日),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该局反馈,联系人:但丁,联系电话:85482270,传真:85482280,邮箱:78891369@qq.com。书面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