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记者聂丽娟通讯员洪法)雨夜电动车主倒地摔伤,醒来时却发现自己躺在救护车上。事后,交警锁定电动车主倒地时有一辆轿车从其左侧超车,但轿车车身却无任何擦碰痕迹。事后,电动车主将轿车车主告上法庭索赔9万余元。记者昨日从洪山区人民法院获悉,今年8月,此案经过两年多审理,一审判决轿车车主对事故负主责。
2014年5月3日19时许,天下着雨,家住武汉市青山区的王女士骑电动车回家,行至铁机花园西门,突然一辆小轿车紧贴电动车左侧并行约2秒后,超过电动车驶离。王女士诉称,轿车碰到了自己的左手,两车并行几秒钟后,电动车就倒了,造成自己颅脑损伤,左侧身体和眼球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锁定从左侧超车的轿车车主于某。2014年底,王女士将于某和承保于某车辆保险的一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9万余元。
在审理中,经技术鉴定,涉案轿车车身表面与涉案电动车车身表面未见相应碰擦痕迹。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无直接证据证明涉案轿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擦,涉案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轿车车主于某称,当晚车速并不快,行驶过程中并无异常感觉,也没有发现电动车倒地,不应对事故负责。王女士却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轿车与自己所骑电动车发生碰撞,但自己在与轿车同行的几秒内发生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就成立。而此案的焦点就在于,轿车车主于某的驾驶行为与电动车主摔伤有无因果关系。
经过两年多的审理,今年8月底,洪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被告于某驾驶轿车贴近电动车超车,未与电动车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被告于某的违法驾驶行为突然引起原告产生恐惧心理,加上原告处置失误而摔伤,因此,于某违法驾车行为与原告骑电动车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于某驾驶轿车贴近电动车超车,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驾驶电动车处置不当,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法院一审判决,本案中,轿车车主自行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原告64609元,于某赔偿原告5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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