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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女职工劳保新规:怀孕不得加班更年期可换岗

发布时间:2015-06-09 11:30:16来源:SRC-11

  长江商报消息(记者 周舜尧)昨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该办法对女职工权益作出全方位规定,强化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包括怀孕期间不得上夜班或加班,更年期可调整工作岗位等措施。

  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不得安排怀孕28周的女职工上夜班或加班;不能适应原工作的,可调整其岗位,或批准离岗休息。

  其中,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该职工离岗休息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75%发放,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在产假方面,规定正常分娩享受98天产假,分娩时难产的,增加15天;已婚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的,给予45产假;怀孕28周以上引产的,给予98天产假。

  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将予以处罚;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