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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风景名胜最高罚30万!《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发布时间:2017-08-02 10:02:05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记者王馨、通讯员王丹)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安排,24日,《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景物、水体、植被等造成破坏的,最高可处罚款30万元。

我省是风景名胜资源大省,目前全省共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8处、省级风景名胜区27处,风景名胜区面积6393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3.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省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建设面临着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体制机制不顺、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日益凸显、制度建设滞后等。因此,抓紧制定出台我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草案》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就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其中,保护方面,《草案》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对区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殊地质地貌等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及从事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审核后,活动组织者才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不得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植物和地形地貌。违反此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据情形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不受开发建设的破坏,《草案》规定了对于具备申报条件的自然景观或者人文景观所在地政府可以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义务。同时,风景名胜区设立时,为保障有关联的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草案》规定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政府,负有将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及时公告等义务。其中,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