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江卉、通讯员王丹)下辖78个乡镇、2432个行政村,农村人口240余万,年产生活垃圾约40万吨,农业大市襄阳市通过立法破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难题。日前,《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通过立法调研,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发现农村生活垃圾较为分散,可就地消纳的比例高,相对于城市生活垃圾更易通过分类实现减量化、资源化。为此,立足农村实际,《条例》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农村生活垃圾“四分法”:一是可回收物,如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可个人自行售卖,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集中暂存,交相关企业回收利用;二是如厨余垃圾、植物枝叶、散养畜禽粪便等有机可堆肥垃圾,以堆肥、还田等方式自行处理,或者投放至相应垃圾收集容器,收集、清运至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进行资源化利用;三是如废弃农药包等有害垃圾,应投放至对应的垃圾收集容器,经所在乡镇转运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用场所,由具有资质的企业处理;四是如已污染、细碎、难分类的纸类、塑料、玻璃、织物等其他垃圾,通过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实现城乡一体化处置。《条例》还规定,市政府可公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细化目录,并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是重要基础。因此,《条例》还强调,基础设施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可跨区域共建共享,同时对收集转运点、分类暂存场所和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建设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条例》规定,在农村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的,将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余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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