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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水准权利与人性尊严

发布时间:2016-10-03 19:09:44来源:SRC-1047

人性尊严的实现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为背景,既需要健康有序的经济发展,也需要健全的政治环境,还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在当下中国,积极构建一个以人性尊严为价值基础的社会秩序,是有效促进经济公平的关键。此次中国政府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所载明的“基本生活水准权利”,就是中国政府进一步强化尊重公民人性尊严的体现。它需要国家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方式来确保公民过上一种体面的生活,从而实现“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的目标。

从基本生活水准权利与人性尊严的关系来看,它至少包括以下两个维度:第一,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是人性尊严存在的前提。尽管人性尊严是一个精神层面的概念,但是,它必须依托于人的自然性这一客观事实。基本生活需要正是维系人的生命体征的基本要素。缺乏基本生活必需品,人的生命体征将受到威胁,人的尊严将受到损害。享有足够的教育、足够的收入和社会服务,才能够获得充足的营养、服装、居所、干净的饮水、高质量的卫生设施以及医疗药品,而这些正是实现人的尊严的一个必备条件。第二,基本生活需要的满足必须以有尊严的方式来实现。换言之,每个人都应当在有尊严的前提下,去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坚决反对通过乞讨、卖淫或苦役等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防止人们为了外在的物质需求而降低人的高贵和尊严。

然而,现代社会越来越需要政府采取积极行动来确保公民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的实现。尽管每个人都应当首先按照自身能力来获得生活资料,但是,个人的生活水准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个结构性因素联系在一起。个人基本生活资料的获取往往受到既有社会体制的制约与影响。例如,近年来,国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加大了财政投入,但跨省报销渠道不畅,严重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效果。又例如,国家制定了企业招聘残疾人可享受岗位补贴的规定,但是,由于户籍制度的影响,许多来自农村或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残疾人难以从中受益。政府和社会更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来解决社会体制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公民获得生活资料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增进人民福祉,提升人民生活水准,必须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中国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来转变社会体制,从而为公民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的实现解除社会体制上的阻碍。因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强调,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完善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制度、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全面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等。其目的就在于有效实现统一制度规定、统一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经办管理等,从而消除公民在平等享有基本生活水准权利过程中遇到的体制性障碍。

另一方面,让公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提高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准,需要国家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让公民分享发展好处,努力使发展机会更加公平,发展成果更加均等地惠及全民,使所有公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力发展经济建设,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整体得到了巨大提高,但是,社会贫富差距、城乡收入差距逐渐拉大,民生问题、社会公平问题日趋凸显。如何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红利这一问题,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性问题。《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充分地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将共享发展作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实施的一项重要目标。

要确保共享发展这一目标实现,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私人财产保护制度、预算决策和管理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等。这也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重点关注的内容。在充分发挥这些制度的作用过程中,需要运用法治的思维方式,将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纳入法治的视野。具体来讲,在立法上,应当进一步细划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的基本内容,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完善食品安全制度、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增强相关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在执法过程中,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在尊重对方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加大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这些领域的违法行为,从而为公民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的实现提供法治保障。在司法过程中,各级法院应当依法坚决打击侵犯公民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的犯罪活动,突出查办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

(齐延平,作者系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