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记者蔡木子)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未来,我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均要配套海绵城市建设设施。
去年,我市获得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资格。按照相关要求,海绵城市应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要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为达到上述目标,《办法》规定,未来,我市新改建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此外,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弯曲河岸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改善水环境质量,不得采取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措施。
《办法》还明确了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职责。今后,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要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和标准提出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当明确海绵设施审查结论;建设单位在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审查建设项目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作者: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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