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公司)诉被告武汉中防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防瑞达公司)、被告武汉中防瑞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防瑞达管理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5月23日在市中院开庭审理。
海宁公司诉称:“海宁皮革城”是国内知名度最高,影响力最大的皮革专业市场,也是皮革行业知名服务品牌。被告一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钟家村中防地下商街市场命名为“海宁皮革城”、“中防海宁皮革城”,在其市场入口处、市场内悬挂的宣传标识、横幅、宣传版面、产品广告、市场外街边广告牌、高速公路路边广告牌等显著位置突出标注“海宁皮革城”名称,该市场于2012年8月28日正式对外营业,经营面积8000平方米,由第二被告负责运营。两被告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仿冒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60余万元;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4万余元。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特有知名服务名称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8.75万元;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5万元。
(作者: 编辑: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