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连城8月2日电 (罗立军 陈玮 张金川)未经批准私自移栽樟树,虽无非法目的,却也是犯罪。福建省连城县法院2日披露,该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3年12月12日,吴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雇请李某等2人到连城县罗坊乡岗头村某山场非法采挖樟树两株,并将樟树移至某绿化公司和某花圃种植。
经鉴定,吴某甲非法采挖的两株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计立木蓄积1.912立方米,价值3.1万元。
2014年1月9日,吴某甲主动到连城县公安局投案。吴某甲对其采挖樟树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其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他采挖樟树只是移栽,不是采伐,不具有非法目的,且移栽的樟树也全部成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中的“采伐”,包含采伐、采挖、采集、移植等方式。移栽樟树属于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看其在相关主管部门是否办理合法的批准采挖手续。吴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樟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但是,鉴于吴某甲有自首情节,且移栽的两株樟树均已成活,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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