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晨报讯(记者朱凯)9月22日“无车日”,我市拟规定全市停用公车。
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2次会议,在审议《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草案修改稿时新增一条规定:每年9月22日开展城市无车日活动。在这一天,国家机关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停止使用公车。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公车即公务用车,是指由政府财政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所配备的车辆,主要分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和公务人员公务活动用车两大类。
此次会议还审议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等3部地方性法规。
拟设知识产权市长奖
在《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拟增设规定:在我市设立知识产权市长奖,对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此外,对骗取知识产权奖励和资助资金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罚款:对提供虚假知识产权材料骗取政府投资或资助项目资金的,由立项审批部门收回投资或资金,并处5000元~2万元罚款。
鼓励志愿者加入法律援助队伍
在对《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中,市人大内司委提出,在界定现有法律援助人员(指依法实施法援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建议支持和鼓励有资质的志愿者和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人群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湖泊周边塘、堰、汊或纳入保护
对《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中,来自市人大城环委的审议意见认为,湖泊及周围的湖边塘、堰、湖汊等水体,都是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所确定的生态底线区,与江河湖库渠一起构成了我市25%的蓝色国土,依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实施的决定》相关规定,对底线区施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控制,确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需要进入、占用,需对生态底线区进行调整的,应事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外还建议,本条例所调整的湖泊保护范围包含了《湖泊保护名录》中登记的湖泊,同时还应对湖泊周围的所有湖边塘、堰、湖汊等水体纳入条例的保护范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填压。
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湖泊周边“围桶式”开发的现象,《条例》明确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密度和间距等要素,留出湖泊的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在湖泊周边从事建设活动不得影响湖泊的社会公共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