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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公款39万余元 招生科负责人被“双开”并判刑

发布时间:2017-09-18 07:16:00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雪 通讯员陶涛 王运刚 齐阳)17日从市纪委获悉,一名招生科负责人因侵吞公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判刑。

殷正新,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8月起任蔡甸区教育局招生科负责人。

殷正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2004年至2014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99000元,私设 “小金库”,随意开销、私分。

办案人员介绍,殷正新身为党员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侵吞公款,数额巨大,构成犯罪,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殷正新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时下,一些党员干部在公与私关系问题上常“模棱两可”,有的甚至把“私”凌驾于“公”之上。现实生活中,少数党员“四风”问题突出,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思想上混淆了公与私的界线,以致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正如殷正新在被调查时所说,“公私观模糊不清,铸成了我今天的大错,思之悔之,可惜太晚。”

(通讯员陶涛 王运刚 记者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