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2016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由相应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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