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 徐芳)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将审议《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对任职期内未能尽职尽责,致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对政府负责人实行终身追责。
5月26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这是湖北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试点。
对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草案修改稿规定,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土壤环境离任审机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此次审议的草案修改稿,还强调了法律责任。规定对任职期内未能尽职尽责,致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对政府负责人实行终身追责;对违反环评法律法规和违反防治设施“三同时”规定等违法行为,在上位法规定幅度内从重设定处罚。
(作者: 编辑:罗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