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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城镇供水条例8月1日施行 饮用水水质应每日发布

发布时间:2015-05-29 07:57:04来源:SRC-220

  本报讯(记者王兴华 通讯员朱博)水箱等二次供水设施,每季度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否则,管理单位将面临最高5万元罚款;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据了解,《条例》更加强调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提出,取水泵站、净水厂周围300米范围划定为安全保护区,禁止建造建筑物、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将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月在当地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第十九条规定,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每日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监测信息。

  《条例》明确,用户有权向当地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查询城镇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水箱清洗消毒不及时,最高罚款5万

  二次供水设施是高层住宅小区必备的供水设施,《条例》专门用一章对此进行相关规定。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每月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欠费催交3次后方可停水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供水单位因检修等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户无正当理由逾期30日不交水费,经催交两次以上,供水单位可以收取违约金,经催交三次以上仍未缴纳的,供水单位可终止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供水单位未及时维修、更换水表造成水表计量数增加或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供水单位承担有关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