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本报评论员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这一重要论断,饱含对时代问题的清醒认识,是我们党对现代法治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省委《意见》鲜明地体现了中央精神,要求“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自觉维护宪法尊严,切实保证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我国现行宪法实施30多年来,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都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
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拥有一部好宪法,但在社会现实中,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有待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时有发生,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还未杜绝,严重损害了宪法法律权威。加强宪法的实施,就是要使宪法成为全体公民共同的行为准则,实现“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实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让宪法通过实施获得活的生命,使宪法真正成为现实力量,从而实现宪法目的、彰显宪法价值。
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全省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宪法意识,培养宪法思维,把宪法作为判断大是大非的准绳;带头严格依宪法办事,增强依宪法观察、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带头推动宪法实践,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同一切破坏宪法权威、践踏宪法尊严的行为作斗争。各级政府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做到行政行为于法有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社会现实中,有人认为宪法和实际生活有一定距离。其实,宪法和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仔细阅读宪法,我们就能发现“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拥有至上的法律效力;就能体会到“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对抗各种不法行为的钢铁力量;就能清楚地看到,宪法给予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指南。宪法是神圣的,但不能被隔绝在社会生活之外;宪法是庄重的,但不能让其脱离人民群众;宪法是崇高的,但不能被束之高阁。我们要认真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落实宪法宣誓制度,让宪法走进课堂、走进社区、走进工厂、走进农村、走进千家万户,使宪法信仰融入到人们心中,成为一种精神和行动自觉。要将我们对宪法的尊崇,转变为一种实实在在的法治实践,使宪法权威真正成为现实力量,让普通民众真实体验到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对于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回应。
宪法的至上地位,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从宪法出发,以宪法为基石,我们的法治湖北建设就有了明确的方向,我们就能凝聚起千万人民“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磅礴力量。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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