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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湖北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5-15 07:01:24来源:SRC-13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日报讯 (鄂发〔2014〕1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进一步增强农村扶贫开发的统筹性、针对性、实效性,确保全面实现《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任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推进扶贫开发重点领域改革

  加大统筹协调改革力度,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使扶贫资源配置更加科学、更有效率。

  (一)改革扶贫考核机制,促进责任落实到县。改进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县域经济工作考核,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非重点县分类考核。把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作为重点县考核主要指标,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对其他重点县降低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权重,引导重点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工作重点放在扶贫开发上。把扶贫开发成效作为非重点县考核重要指标,使党政领导干部用更多精力抓扶贫开发。各地要把扶贫开发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把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切实落实到乡村。完善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扶贫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建立扶贫开发效果评估体系,研究重点县退出机制。(省委组织部、省经信委、省扶贫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等。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提高扶贫针对性。坚持工作重心下移,锁定贫困村,瞄准贫困户,实行精准扶贫。根据国家制定的扶贫对象识别办法,对贫困村、贫困户实行建档立卡,建立帮扶工作台账,健全覆盖全省互联互通的扶贫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和动态管理。深入分析致贫原因,逐村逐户制定帮扶规划和具体扶持措施,细化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标准,集中力量分期分批予以扶持,确保贫困村、贫困户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稳定脱贫目标。健全扶贫开发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机制,建立贫困人口法律援助、教育救助、人文关怀等制度,完善贫困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扶持措施。(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等)

  (三)健全干部驻村帮扶机制,确保帮扶到村到户。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省、市(州)、县(市)建立驻村扶贫工作队制度,根据精准扶贫、整村推进工作需要分期分批安排,确保每个贫困村有帮扶单位和驻村工作队、每个贫困户有帮扶责任人。把驻村入户扶贫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途径。驻村工作队要协助落实党和政府各项惠农政策,参与和帮助开展建档立卡、规划制定、引进资源、筹措资金、实施项目、监督管理、班子建设等扶贫工作。制定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落实保障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开展定期考评,做到不脱贫不脱钩,实现驻村帮扶长期化、制度化。(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扶贫办,各市、州、县)

  (四)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确保扶贫效益最大化。各级财政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精准扶贫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省级财政扶贫投入应当按照国家扶贫投入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配套安排。改革资金管理使用方式,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项目资金到村到户、直接用于扶贫对象。改进资金分配办法,重点解决负向激励和“撒胡椒面”问题,实行资金分配与工作考核、资金绩效考评结果、减贫成效直接挂钩,探索以奖代补等竞争性分配办法。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省、市(州)两级主要负责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管。以扶贫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牵引,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集中解决突出问题。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有效做法,凡适合市场、社会组织承担的,可采取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市场和社会组织承担。强化资金监管,坚持和完善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作用,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问责、严加惩处。逐步引入社会力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五)完善金融服务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发挥政策性金融导向作用,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全面推进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电话银行“三个全覆盖”工程,推动金融机构网点向贫困乡镇和农村社区延伸。加快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扩大小额信用贷款规模。探索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新机制,推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预期收益、宅基地使用权、住房等抵押贷款业务,开展利用扶贫资金建立担保基金的试点。实行基层组织、基层信贷机构优势对接,扩大“双基双赢”合作贷款服务模式试点。完善扶贫贴息政策和办法,增加财政扶贫贴息资金投入,扩大扶贫贴息项目贷款和到户贷款规模。继续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扩大贫困村生产互助金覆盖面,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发展贫困地区农村保险业。(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人社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等)(六)创新社会参与机制,形成扶贫开发合力。完善帮扶办法,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考评机制,实现定点扶贫和大中城市对口支援重点县的制度化。推进以“千企帮千村”为主题的村企共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建立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贫困村长效发展机制。建立社会扶贫爱心信息平台,实现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意向与贫困户脱贫需求对接。建立有效协调、协作和监管机制,确保善款直接用于扶贫对象。支持驻鄂部队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全面落实企业扶贫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的国土、金融、财税等支持政策。(省扶贫办、定点帮扶牵头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妇联等)

  二、扎实解决制约片区发展的突出问题

  坚持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主战场,创新片区推进机制,整合力量,明确责任,明确目标,组织实施扶贫开发10项重点工作,扎实解决片区发展突出问题。

  (一)村级道路畅通工作。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支持力度,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和中小危桥改造,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到2015年,实现行政村通水泥(沥青)路,有序推进有条件的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到2020年,推进农村公路连通工程,基本实现行政村通班车。(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

  (二)安全饮水工作。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确保到2015年贫困地区国家规划内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全面解决。到2020年,贫困地区农村分散式饮水水源地保护得到加强,饮水安全保障程度和自来水普及率进一步提高。(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等)

  (三)农村电力保障工作。加大农村电网建设力度,改善贫困地区农村用电质量,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风电、光伏发电及生物质发电,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有序开发小水电资源,多能并举满足贫困地区生产生活用电需求。到2015年,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省能源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等)(四)危房改造工作。制定贫困地区危房改造计划,明确建设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确保改造户住房达到最低建设要求。完善现有危房改造信息系统,逐步向社会公开。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到2020年,完成贫困地区存量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解决贫困农户住房安全问题。(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五)特色产业增收工作。制定片区产业扶贫基金使用办法。认真实施片区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加强项目进村到户机制建设,积极培育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组织,提高贫困户在产业发展中的组织程度。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其与贫困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大力扶持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发展现代农业,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选派科技特派员到贫困地区开展农村科技创业活动,加快现代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到2015年,力争每个贫困农户掌握1至2项实用技术,至少参与1项种养加或设施农业增收项目。到2020年,贫困地区人均有1亩高效经济林(园)或一户有1项二、三产业致富门路,农业现代化水平和防灾避灾能力不断提高。(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供销社等)(六)乡村旅游扶贫工作。结合城乡一体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制定贫困地区乡村旅游扶贫规划,大力扶持发展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民俗旅游等,建设一批特色旅游名镇名村,发展一批带动脱贫的旅游产品。积极扶持贫困户发展农家乐,开辟贫困户增收新渠道。到2015年,扶持50个贫困村开展乡村旅游。到2020年,扶持100个贫困村开展乡村旅游,带动农村劳动力就业,促进农户增收。(省旅游局、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七)教育扶贫工作。加快贫困地区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继续实施优质高等教育院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协作计划,支持贫困地区初中毕业生到较发达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教育。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从事志愿者服务。到2015年,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6%以上,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60%以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3%以上。到2020年,贫困地区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基础教育办学质量明显提升,职业教育就业衔接更加紧密,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高。(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人社厅、省农业厅等)(八)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体系,切实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制定全科医生长期服务贫困地区基层激励政策。加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工作,加大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的扶持力度。到2015年,实现贫困地区村村有标准化卫生室,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县级医院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扶贫对象拥有基本医疗保障,享有基本卫生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儿童和孕产妇医疗卫生保障水平逐步提高,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到2020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建立健全,贫困地区群众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逐步实现人口均衡发展。(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九)文化建设工作。加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全面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统筹有线电视、直播卫星、地面数字电视等多种形式,提高电视覆盖率。加大贫困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投入和利用力度,推动文化惠民项目与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到2015年,全面解决自然村广播电视信号覆盖问题;基本建成以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为支撑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到2020年,全面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每个县有标准化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个乡镇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个行政村有综合性文化活动室和文化广场。(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委组织部、省体育局、省科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十)贫困村信息化工作。推进贫困地区行政村及中小学、教学点接通符合国家标准的互联网。整合开发各类信息资源,建立贫困村信息终端服务平台,推行网格化管理,为农民办理业务、获取信息提供便捷服务。加大培训力度,为每个村至少培养1名有文化、懂信息、能服务的信息员。到2015年,贫困地区行政村互联网覆盖率达到100%。到2020年,自然村实现通宽带。(省经信委、省统计局、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等)

  三、着力完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机制

  适应精准扶贫要求,全面推进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机制,为扶贫开发重点领域改革奠定基础。(一)下放项目审批备案权限。完善县(市)审批、市(州)备案、省级备查的项目管理程序。除中央有明确规定需要省级组织实施的竞争性项目外,所有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下放到县(市),由县级政府或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审批;所有项目备案权限一律下放到市(州),由市级扶贫部门审核备案。项目审批备案权限下放后,省、市(州)要组织制定重点县、贫困村脱贫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将主要精力放在完善项目制度设计、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和实施监管上。各县(市)党委、政府要采取措施,帮扶到村到户到人,切实提高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到户率和精准度,确保安排到县(市)的扶贫资金,80%以上用于贫困村、贫困户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能力建设。(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等)(二)建立贫困户项目申报制。尊重贫困地区群众在脱贫致富中的主体地位,尊重贫困人口在社区发展、村民自治、项目建设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农村社区扶贫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机制,充分考虑贫困人口的需要和诉求。凡是到户的产业开发、小额信贷、能力建设、农村公共服务等,都必须为贫困人口提供共建共享、公平发展机会。将各类扶持项目、优惠政策制作成“政策项目菜单”,直接提供给纳入当年扶持范围的贫困农户,由其在基层和帮扶干部指导下自主选择申报发展项目,有关部门和帮扶责任人进行跟踪服务。(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等)(三)改革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完善整村推进、雨露计划、扶贫搬迁、扶贫贴息贷款、小额贷款扶贫贴息等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创新整村推进工作方式,完善贫困村认定纳入机制,合理确定年度扶持规模,落实整村推进扶贫责任。继续推进雨露计划实施方式改革,取消省定计划,取消推荐基地,完善信息化申报手段,简化补贴对象认定程序,努力实现应补尽补。稳妥推进扶贫搬迁直补到户改革,锁定搬迁对象,明确建房标准,放开补助标准,确保贫困户搬得起、稳得住、能致富。积极推进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改革,完善企业落实扶贫帮带责任评估体系,打破行业地域限制,由县(市)自主确定扶贫贷款企业和贴息额度;创新小额贷款担保联保机制,探索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与互助资金整合使用办法,降低贫困农户贷款门槛。改进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项目管理方式。(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等)(四)拓展项目扶贫到户途径。对现有扶贫到户项目,坚持直接到户,暂不能直接到户的,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贫困人口优先覆盖、优先受益。拓展专项扶贫到户项目,凡是有利于扶贫对象提高能力、增加收入的项目,都应享受扶贫政策支持。鼓励各地整合扶贫和涉农资源,设置扶贫到户项目,集中解决一些涉及面广的贫困问题。鼓励各重点县探索符合本地实际、体现贫困群体愿望、有效发挥政策资金扶持效应的新方法、新途径。创新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扶贫到户形式,探索委托包干脱贫模式。开展人才支持综合扶贫试点,鼓励各类人才到贫困地区服务,分类探索建立贫困农户子女培养资助办法,创造人才成长公平机会。(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等)

  四、切实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扶贫开发的重大意义,更加重视扶贫开发工作,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以优良的作风、扎实有效的工作,把改革创新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把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贫困乡村、贫困群众,把扶贫开发事业推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一)明确扶贫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省负总责、市(州)主导、县(市)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坚持省领导联系片区和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制度,完善省领导定点帮扶贫困县制度。贫困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扶贫开发作为统揽全局的首要任务,科学确定发展规划和项目,发扬钉钉子精神,一张蓝图干到底。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扶贫开发上,带头落实扶贫改革措施和扶贫政策。插花贫困地区党委、政府要把扶贫开发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贫困乡村、贫困人口扶持力度。省直单位要认真落实分工任务,主动作为,全心履责。加大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落实扶贫责任制和省直单位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考核力度,定期开展扶贫检查督办,督促扶贫责任落实。(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全面实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五年规划,着力提高基层党建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基层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激励保障和监督管理体制,加大从优秀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乡土能人、复退军人和大学生村官选拔村党组织书记的力度,在基层组织建设薄弱的贫困村,可由驻村工作队队长兼任村“第一书记”。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途径,化解村级债务,消除“空壳村”。(三)提升扶贫队伍能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贫困地区干部培训力度,提高执行能力,重视扶贫开发队伍建设,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各级扶贫开发相关部门要加强思想、作风、廉政和效能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加强督促检查。扶贫任务重的县要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扶贫任务重的乡镇要有专门干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适应精准扶贫工作需要。(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扶贫开发宣传工作,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适时开展“扶贫采风”、“老区行”等活动,大力宣传自强不息、自力更生、决战贫困的先进事迹,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扶贫开发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典型模式,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引导和激励社会各界关注扶贫、参与扶贫。

  本意见所确定的各牵头单位和各市、州、县要依据本意见确定的责任分工,制定落实方案,完善相关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总后上报省委、省政府。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