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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问责追责力度 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

发布时间:2013-09-30 06:25:04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讯 湖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侯长安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促进领导干部依法依纪依规履行经济责任,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是关键,严格问责追责是保障。最近,《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为强化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深化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办法》贯彻落实。

  一、深刻认识制定和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制定和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重要指示精神,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成为“铁笼子”、充上电的廉洁“高压线”的创新举措。

  1. 建设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责任政府由政府责任、责任追究和政府回应等三部分构成,其中责任追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关键。《办法》为政府和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提供了规范,也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追责提供了明确依据,是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和实施《办法》,有利于加强对政府经济行为的有效监督和制约,防止经济决策权的滥用,塑造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

  2. 实践“力度统一论”的具体行动。省委提出,坚持反腐倡廉与改革发展“力度统一论”,做到改革发展的力度有多大、反腐倡廉的力度就要有多大。出台《办法》,正是以“力度统一论”为指导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措施,与我省正在形成的“竞进提质、效速兼取”的发展大气场相适应,不但不矛盾,而且是辩证统一的。加大经济责任问责力度,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尽责,确保在干事创业中不出事、干成事,更好地为“五个湖北”建设做贡献。

  3. 革除“四风”之弊的有力抓手。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各方意见来看,我省党员干部作风主流是好的,但是也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问题,其中有些问题与一些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直接关联。出台《办法》,既是革除“四风”之弊的鲜明态度,也是解决“四风”问题的有力抓手。各级党委、政府要不断加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力度,巩固和扩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以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二、全面提升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问责只是手段,目的在于促进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职尽责。各级领导干部是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关键的少数”,要始终做“清醒人”和“明白人”,自觉地把思想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全面提升履行经济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1. 坚持民主集中制,科学民主决策。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失去监督,是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出问题的根源所在。如果领导干部大权独揽、独断专行,对一些重大经济事项搞决策一言堂、拍板一句话、审批一支笔,不通过集体研究和决策,对事业、对组织、对个人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领导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是凝聚集体智慧、保证决策科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内部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的根本措施。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2. 坚守廉洁从政底线,规范审慎用权。鸿忠同志讲:公器公用,利国利民;公器私用,害人害己;公器乱用、祸国殃民。领导干部用权必须慎之又慎,要有敬畏之心,敬畏法纪、敬畏人民,坚决防止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绝不触碰廉洁从政的“高压线”。要把规范审慎用权作为廉洁从政的头等大事来抓,对照《办法》,搞明白哪些字能签、哪些字不能签,哪些事能拍板、哪些事不能拍板,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行使权力。

  3. 强化经济责任意识,自觉接受监督。监督是对干部最好的爱护。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和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识,养成在监督条件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诚心诚意地接受审计监督,做到不藏私、不护短。对于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认真真地整改纠正,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研究解决和预防的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4. 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监督管理。各级领导干部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还要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理直气壮地抓好所负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要加强对所属部门单位权力行使、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干部选拔任用等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特别是对工程招标、土地出让、大宗物品采购等,要督促他们严格按制度办事,做到既不插手干预,也不放任自流。对那些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格问责执纪,决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找借口庇护。

  三、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

  规矩既出,就要坚决执行。《办法》的出台在我省尚属首创,全国也是先例,经济责任问责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专题研究部署,抓好贯彻实施。

  1. 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为经济责任问责提供准确、翔实的依据。重点掌握四方面情况:一是中央和省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贯彻落实情况、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要民生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二是政府投资、公共资源交易和处置、市场准入等政府资源配置中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三是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厉行节约、坚决杜绝公款浪费规定的情况,特别是“三公”经费、会议费、收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和津补贴、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情况;四是领导干部重大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贪污受贿问题。

  2. 加大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的问责力度。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要“问到底、责到位”。一方面,改变只注重追究直接责任,忽视追究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做法,对审计查出问题逐一划清责任界限,分别处理,做到权责一致;另一方面,改变只注重工作整改、不注重责任追究,“见事不见人”的做法,严格兑现责任,不搞“下不为例”、“酌情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从重追究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从严处理,切实增强问责追责工作的威慑力。同时,要严格区分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与违反经济责任规定的界限,既严惩违规者、失职者,又保护改革者、创业者。

  3. 努力形成贯彻实施《办法》的合力。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职能,进一步完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各级纪检、组织、监察、审计、人社、国资委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办法》,大力宣传经济责任问责的重大意义,为《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和问责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运用反面典型案例,加大剖析和通报力度,发挥警示警醒作用,收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