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王泽洪委员审议发言
图为:杨自文委员审议发言
图为:刘建新委员审议发言
图为:李春兰委员审议发言
本报视界网 沈鸿俊 摄
湖北日报讯
记者 杨宏斌 通讯员 王艺园 鲁芳 孙勇
法律新鲜看
清晨、傍晚,在荆楚大地的街道、社区、公园、广场、湖畔……处处可见老百姓开展体育锻炼的矫健身姿。
“我运动、我健康、我快乐。”随着全民健身运动的广泛开展,“健身”成为百姓口中的热词,成为百姓衣食住行之后的“第五生活要素”。
为促进全民健身,昨日,广受关注的《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百姓的健身权利被写进条例,将受到法律保护。百姓将是《条例》实实在在的受益者,而《条例》则成为百姓健身的“法宝”。
《条例》回应人民群众呼声,解决全民健身难题,给百姓带来了哪些实惠呢?
体育健身设施不足怎么办?
群众呼声
“体育设施少。盼望多建一些公共体育设施。”
条例回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建设体育场馆、健身广场等设施,并逐步增加人均全民健身设施面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标准应当按照城乡区域、人口总量、地理环境等要素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辖区内规划和建设小型多样、方便实用的全民健身设施和场所,供居民开展健身活动。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乡居民住宅区,应当将建设配套的全民健身设施纳入建设项目规划,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健身设施如何开放?
群众呼声
“有一些公共体育设施经常不对外开放,老百姓望场馆而兴叹。盼望公共健身设施向公众开放。”
条例回应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并公示其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向公众开放不需要增加成本投入和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有成本消耗、需要人员管理和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适当收取费用;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应当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每年全民健身日(8月8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秩序和安全的情况下,将其所属的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
鼓励学校在不影响教学和安全的情况下,有组织地向公众开放体育场馆、设施。
综合性公园和有条件的城市景区应当对公民的晨(晚)练活动免费开放,并公示开放时间。
全民健身活动由谁来组织?
群众呼声
“我们单位和社区很少开展健身活动。盼望有人来组织我们搞活动。”
条例回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全民健身主题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省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次以全民健身和促进青少年健康为主要内容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运动会,在传统节日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文化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团组织,提高全民健身活动服务能力。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广泛经常的健身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团体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以及其他各类群众性体育组织根据各自章程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
全民健身活动由谁来指导?
群众呼声
“我们健身,都是自己盲目搞,没人教。盼望有人来指导。”
条例回应
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免费为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免费为公民参加健身活动提供指导服务。
经营性健身场所要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公共体育健身场所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全民健身活动。
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建立以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医务工作者等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指导服务。
审议现场
24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摘录部分审议意见,向社会公众公开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过程。
集体合同应体现公平原则。章新生委员认为,一审后,法制委员会就一审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并到基层进行了调研,形成了草案修改稿。该草案二审稿比较成熟、结构合理,标题采用《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比较合适。建议集体协商的内容要注意解决同工同酬问题,以体现公平原则。
要广泛宣传该条例。朱忠华委员认为,该条例比较成熟,指导思想明确,内容基本可行,很有必要。提两点建议:1、要强调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监督机制,必须是政府部门主导,便于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2、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广泛宣传,制定相应的宣传计划和方案。
专项集体合同不能替代集体合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委员胡清芬认为,条例第10条第14项后一句话“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以专项集体合同为准”,建议改为“集体合同条款与专项集体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为主”。这样才能说明专项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的补充与修订的关系,避免使人误认为用专项集体合同替代集体合同。
对守法企业应予更大保障空间。省人大代表梁家瑾认为,在用人制度上,大部分企业遵守法律,规章制度体现出对员工权益的保障。从企业角度,很多企业很规范,为员工考虑比较周全。但规范的企业相对于非规范的企业,成本更高,影响竞争力。建议在该条例中,增加对于守法企业的保障空间。
立法要与时俱进。张小菁委员认为,草案中“福利”的内涵是指什么?关于职工“福利”的规定过于宽泛和空洞。“福利”应该与时俱进,以前的“福利”包括防暑降温、职工的文化生活等规定,但是有的还增加了职工的休假旅游、教育培训等。总之应该让“福利”具体化、规范化。
(图/文 通讯员 王新风 吴优)
(作者: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