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 董育雄 通讯员 周玮 )27日,记者从湖北省民政厅获悉,我省自2012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这也是2005年以来湖北省连续第8次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文件精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于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
此次提标,残疾军人、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525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56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290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285元。
据了解,此次提标所需资金已另行下达各地,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要求各地迅速做好提标相关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实行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作者: 编辑:董育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