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罗序文、通讯员朱其敏、陈松)昨日从省委政法委获悉,明年元月1日起,《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实施后,全省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将像当地居民一样平等享受各项公共服务。
具体为:在劳动保障方面,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及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等办法。在创业经商方面,帮助、支持流动人口自主创业。在子女教育方面,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在居住地参加中考和高考。在司法救助方面,对流动人口中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等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核其经济困难条件。在医疗卫生方面,流动人口享受与居住地户籍人口相同的规划免疫接种、妇幼保健、优生优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在住房保障方面,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支持为流动人口建集体宿舍。在社会救助方面,将流动人口困难群体纳入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服务。在精神文化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满足流动人口精神文化需求。《条例》还对计划生育等其他公共服务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目前我省流动人口接近1100万,其中流入人口超过400万。《条例》共六章、六十二条,涵盖流动人口权益保护、基本公共服务、社会融合和管理创新等主要方面,体现了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精神。
(作者: 编辑:罗序文、通讯员朱其敏、陈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