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见习记者郑玮)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在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章新生作的关于《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后,表决通过了此项条例。
针对行政检查过多过滥的情况,为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条例规定,"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的行政检查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在行政检查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为发挥司法机关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的作用,条例还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理、查办案件时,除依法规定的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司法机关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条例还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条款草案建议表决稿增加了"鼓励金融企业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贷款规模。对中小企业符合规定的融资、贷款给予担保费补助及贴息"条款。
(作者: 编辑:郑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