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 彭小萍 实习生 赵怡斐 通讯员 郑燕
记者昨从省妇联获悉,刚审议通过的《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以下称《条例》)对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重点参考了省委政研室、省妇联今年5月底共同撰写的《我省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状况调查报告》。
该报告基于调查组对180个村、1800个农户进行走访、开座谈会、解剖信访案例,对当前我省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建议进行深度分析。
调查报告显示: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不少地区妇女土地权益上访案持续增多,且城市多于农村,大中城市多于小城镇,城郊多于乡村。而妇女的土地权益受侵害时,只有2%的妇女上访,9%的找村里理论,12.4%的选择忍气吞声。
问题一:土地承包权在婚姻中流失
【调查显示】全省43.8%的农村已婚妇女,在娘家分配的承包地被收回。
【案例回放】襄阳区张湾镇云湾村、老西湾村、潘台村有50多名出嫁女,村里既不给她们承包地,也不给她们宅基地。【现象分析】我省村集体基本上没有机动地,一批批的出嫁女因“娘家土地带不走,婆家没有土地分”而失去土地承包权。农村妇女离婚后,属于自己的承包地因无法分割带走而无法继续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承包期内,出嫁女、入赘婿、离婚或者丧偶者未取得新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问题二:土地补偿分配权被强行剥夺
【调查显示】省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中,此类问题占62%。
【案例回放】随州市曾都区在某开发房屋还建中规定,男孩还建面积198平方米,女孩还建面积只有男孩的一半。
【现象分析】当农村尤其是城郊土地被征用,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变成了征地补偿分配权,经济利益驱动导致村民极力控制享受村民待遇的人数,出嫁女、离婚女、入赘男成了排挤对象。【法律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费分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
问题三:土地股份在改造中遭挤占
【调查显示】该问题成当前妇女土地权益受损问题中最尖锐、最集中的问题。
【案例回放】武汉东湖高新区某村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造方案”中规定:以股权代表土地承包权。户口在本村的出嫁女享受人头股的70%,户口在本村的上门女婿享受人头股的60%,户口在本村的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及其配偶、子女享受100%的人头股。
【现象分析】在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变成了居民股份待遇。一部分出嫁女、丧偶女和上门女婿在“村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下,应得的权益被挤占、被消减。
【法律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村民会议决议、村规民约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作出有差别或者歧视性待遇的决定。
问题四:土地收益权在流转中打了折扣
【调查显示】打工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机械化水平提高,使得农村土地流转现象十分普遍。
【案例回放】荆州女农民邹某在外打工,承包地抛荒没管,被邻居接收耕种,回来后索要承包地,邻居不给,两家为此大闹,邹某一气之下喝了农药,所幸没闹出人命。
【现象分析】我省外出务工人员中接近一半是妇女。前些年很多农民远走他乡,后农村政策好转,农民回乡要田,矛盾因此产生。有些地方把“打工妹”当做“村外人”来对待,在土地二轮延包和完善的过程中,或收回承包地,或不给流转收入,甚至取消其村民待遇。
【法律依据】《条例》第四十条:承包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后,发包方应当将流转收益及时足额支付给承包方。
(作者: 编辑:彭小萍 实习生 赵怡斐 通讯员 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