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记者 周舜尧)昨日,武汉市法制办公布《武汉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修订草案规定,武汉市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及区域性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健全旅游信息、咨询、救助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根据需要在车站(旅游集散中心)、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游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旅游信息设施,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点)、交通、气象、住宿、医疗急救、游客流量预警等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旅游者集中场所推进公共卫生设施及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无线局域网络覆盖,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旅游服务功能。
办法还规定,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俱乐部、车友会、网络旅游经营者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旅游景区(点)不得强行向旅游者销售联票、套票,强行向旅游者销售联票、套票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强制旅游者接受讲解服务、限制旅行社导游进行正常导游活动,或者强制旅行社聘请旅游景区专职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作者: 编辑: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