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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公布消费维权案例:85公斤毒猪血险些上市

发布时间:2015-03-13 07:08:02来源:SRC-13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余皓 通讯员王田甜 潘捷 黄文娟 实习生谢梓航

  昨日,武汉中院公布了一批消费维权案例,涉及内容小到食品、药品、餐饮服务,大到金融、保险领域。

  据介绍,2012年至2014年,武汉市各级法院共受理消费者维权类民事案件百余件,受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刑事案件89件,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60件。

  作坊主制售毒猪血被查

  外逃一年半终受审获刑

  2013年3月,洪山区技术质量监督局根据举报,在该区一小作坊查获85公斤“毒猪血”,作坊老板胡某乘机脱逃。经抽样检测,该批猪血中甲醛含量为249mg/kg,而甲醛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2014年10月,胡某在江西落网。据交待,2013年1月,他在洪山区租用民房,以2元钱一头猪的价格收购猪血,加工后送至菜场卖给摊贩,从未办理过相关执照和卫生证。他听说甲醛可以让猪血保鲜,便从一家化学品商店购买,加入猪血中。

  2014年12月,洪山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胡某判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今年2月,武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胡某上诉,维持原判。

  购买的宠物犬因病死亡

  买主举证不足索赔未果

  2014年3月,陈某花费1000元,在宠物店主张某处购买了一只哈士奇幼崽。双方约定,若宠物死亡,与张某无关。

  不久,哈士奇因病死亡。陈某起诉张某索赔,认为哈士奇被售出时带病,且张某口头承诺出售宠物后保证其至少存活三个月。陈某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而张某提交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对于宠物买卖,国家尚无明文标准,一般按照交易惯例进行。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交了有力证据,而陈某举证不足。另外,按照《合同法》,陈某作为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在发现所购买的宠物不符合健康要求时及时通知张某。因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已履行该项义务,应视为张某向陈某交付的宠物达到合同要求。

  2014年6月,一审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2014年10月,武汉中院终审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促销员拖车运货伤顾客

  其所属商家赔偿六万多

  2013年5月,张某在某超市购物时,与促销员孙某拖行的运货叉车相撞,导致脚踝部骨折,构成10级伤残。2014年6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超市应承担80%责任,赔偿张某6.4万余元;张某自行承担20%责任;孙某及其所属的商贸公司无须担责。

  超市不服,提起上诉。武汉中院审理认为,孙某拖行叉车时导致张某受伤,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超市作为卖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14年12月,武汉中院终审改判,孙某所属商贸公司承担80%责任,赔偿张某6.4万余元;超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链接

  补充赔偿责任,通常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时,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