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 郑青)8月25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透露,将对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不合格并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目前,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格局初步形成。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下达武汉市的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50.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省政府规定要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水资源经济社会的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会上审议并通过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和《武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推动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彰显武汉独特的山水禀赋。
在水资源管理上,武汉市将逐步建立水权制度,开展水权转让试点;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用于市政道路清洗、绿化、消防等;湖泊周边禁止新设排污口,现有排污口限期关闭;开展全市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等措施。
《考核办法》规定,各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辖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区每年要先进行自查,再由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核查和抽查等,以进行划定考核等级,考核报告将向社会公告。
其中,考核的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区将被列入期整改对象,同时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入河排污口审批,如在限定期间整改不到位则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责。
(作者:陈莉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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