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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接种疫苗致死残赔偿办法出台 不再多方“议价”

发布时间:2015-01-13 07:19:29来源:SRC-11

  长江商报消息 (记者 胡梦 通讯员 王芳)由于个体差异等多种原因,极少数疫苗接种者可能出现异常反应,甚至致死致残,对其个人和家庭造成严重影响。为保障受种者合法权益,我省八部门日前联合出台《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开始正式实施。

  补偿仅限一类合格疫苗

  目前疫苗种类繁多,但《办法》强调,赔偿仅限于一类疫苗,也就是国家免费提供的11种疫苗,家长自费的疫苗属于二类疫苗。而二类疫苗的赔偿由企业承担。如果属于疫苗质量问题也不在赔偿范围内。

  《办法》指出,6种情况不属于异常反应: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比如发热、红疹等;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第四种情况是“偶合”,这是出现频率较高的一种情况,即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也不属于异常反应。

  最后两种情况则是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以及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损害分四级 由医学会鉴定

  《办法》规定,由省、市医学会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损害程度分级鉴定。依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由严重程度为一、二、三、四级,其中死亡最高,每个级别里按伤残系数再进行细分。

  赔偿标准也提出了具体标准,不再由受种人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或者行政部门“议价”。据悉,各级损害的补偿方式均为一次性补偿。不同级别的补偿金额计算方法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补偿年限为依据,受种方死亡年龄为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者,补偿10年;受种方死亡年龄为18周岁以上者,补偿15年。

  《办法》规定,受种者若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可以从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或鉴定书之日起90天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

  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到市里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省级,所有审核通过后,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下达补偿意见到县级,7个工作日内应向受种方送达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申请人便可领取一次性补偿经费。

  《办法》还制定了各相关省直部门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进行后续关怀与救助等细则,在医疗救治、康复治疗、教育、就业、家庭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关照。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级别

  一级

  死亡、严重残疾

  二级

  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

  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四级

  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