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保护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在当前重要的历史节点,提出并强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对于稳定整个社会预期、增强全民族的信心,具有重要作用。
一、在当前重要的历史节点,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已经进行了38年,当前正处在重要历史时刻。提出并强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有极其重要意义。可主要从三个角度把握:一是制度基石角度;二是现代文明角度;三是恒产恒心角度。
1、制度基石角度:国家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的基石
产权保护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只有对产权予以严格的保护,才能稳定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预期,规范并保障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这是大家熟知、也比较容易理解的。
这里我更强调的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产权内涵在逐步丰富和扩展。现在的“产权”概念,不仅包括经济领域大家熟悉的物权、债权、股权等,而且包括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文化领域、环境资源领域的知识产权、各种无形财产权(如人力资本产权),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等等。因此,今天讲“产权”,不仅涉及经济体制,而且涉及社会体制、文化体制和资源环境体制等,并对政治体制产生重要影响。
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从他紧接说的“现在建设中国式的社会主义,经验一天比一天丰富……就是要有创造性”(《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2页)来看,显然,“各方面”不仅包括经济体制,而且包括建设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各方面”的体制。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习近平同志指出:今天,摆在我们面前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从这个高度研究问题,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不仅是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而且也是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和资源环境体制等“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的基石。没有一套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中国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难以建立起来。首先必须看到这一点。
2、现代文明角度:整个社会成员享受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18世纪中叶,英国首相威廉?皮特曾讲过一句话,核心的意思是:百姓的房屋“风可进,雨可进,未经允许国王不可进”,后来成为著名的“财产权保护”的至理名言。经过二、三百年的发展,产权保护已成现代社会人类的共同文明。例如,几年前即2011年,英国学者尼尔?弗格森在他其出版的《西方和其他世界的文明》一书中,就概括了现代社会文明的六大方面,其中财产权保护被认为是现代人类文明的重要方面。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生命力体现在遵循现代人类文明的基本取向,使整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公平正义”。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恰恰是整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度文明之所在。
3、恒产恒心角度:对稳定心理预期、增强人们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孟子·滕文公(上)》曰:“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孟子在此提出恒产与恒心的关系,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而没有恒心,人们就会“放辟邪侈”——放荡、怪僻、邪恶、奢侈。事实确实如此:人们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并得到保护,是稳定社会秩序、维持“善良习惯”的必要条件。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对稳定心理预期、增强人们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出现民间资本固定资产投资大幅下降的现象(而且问题仍在惯性发展中),原因固然很多(可以列出多条),但有一条无论如何不可否认,与民营企业缺乏产权保护的安全感,有一定的关系。从实践来看,《意见》是切中时弊的。《意见》的发布,对于矫正并稳定社会预期,给整个社会提供“定心丸”和“定盘星”具有重要作用。
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以公平为核心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严格依法保护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从核心内容上看,有三个要点比较突出:
1、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以公平为核心原则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进一步强调,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意见》体现了上述精神,贯穿了以公平为核心的原则。
——从主体方面分析,公平性体现在:第一,在不同所有制的关系上,全篇体现“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第二,在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上,不论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权,都同样保护。第三,在境内与境外产权主体的关系上,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同样受到保护。
——从内容方面分析,公平性体现在:第一,权利平等;第二,机会平等;第三,规则平等。尤其是强调废除各种违反公平原则的不合理规定,这点十分突出。
2、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
在我国,经过38年的改革开放,随着现代产权制度的推进,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是不断完善的,产权保护意识是不断增强的,实践中产权保护的力度也是不断加大的,但是,不容讳言,当前我国产权保护领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意见》不是回避矛盾,讳疾忌医,而是以极大的历史责任感,直面现实,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聚焦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
其针对性:一是公权力对产权保护不到位,政府违约和政策不稳定,侵害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合法产权和权益;二是不同所有制产权保护不同等,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的保护;三是公有产权保护制度仍不完善,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仍然存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保护不到位;四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易发多发,侵权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等。
《意见》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而提出的,不是理论空谈,也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实实在在、有的放矢的。针对问题,提出“管用有效”的改革措施,这一要点贯穿通篇。
3、严格依法保护,长短结合,标本兼治
中国是个法治国家,依法保护产权涉及最高层面的依法治国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从《意见》的整个体系看,通篇贯彻了在产权保护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宗旨,并把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作为“根本之策”。《意见》强调,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领域、各环节、各方面,均体现法治理念,贯穿了严格依法保护的精神。
同时,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长远的问题,也涉及短期的问题;既涉及“治标”类的问题,也涉及“治本”类的问题。《意见》坚持长短结合,既着眼于长远,又立足于当下;既治标,解决当前急于解决的问题,包括某些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更注重治本,力求完善法律体系和制度安排,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三、排除阻力,克服困难,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举措落到实处
1、充分估计保护产权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完备的产权制度是包括产权界定、产权配置、产权流转和产权保护在内的一套完整的体系。产权保护只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从更大的视野考虑问题,完备的产权制度也只是完备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方面。它涉及中国相当复杂的问题,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实施起来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更为复杂,既有在新阶段改革发展现实中出现的一些产权案件,也有一些是过去改革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产权案件。例如,由于过去司法不规范导致民营企业产权被侵犯的案件;还有长期以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自身不规范甚至违法的问题;此外,还有现实中由于执法不够规范或公务人员腐败,出现刑事介入一些经济纠纷问题,等等,问题错综复杂。对此,必须高度重视,不能简单化、片面化、肤浅化。
还应看到,目前全社会的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加上在体制机制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加大了处理这些问题的难度。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既得利益力量的干扰、阻挠和掣肘。因此,保护产权的过程必然伴随利益的博弈,甚至尖锐的冲突。在这个问题上,能否突破既得利益集团造成的困境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2、各方面都要把握产权处置的法律程序和政策界限,尤其要在“区隔”上作文章
落实《意见》是一项涉及法律尊严、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务必要按程序办事,把握相关法律和政策所规定的界限,要严格区分不同情况,在“区隔”上做文章。例如,过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曾经存在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混同的情况。针对此,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这两种不同的财产关系:一方面,自然人违法不能任意牵连企业法人;另一方面,企业法人违法也不能任意牵连自然人,做到“桥归桥、路归路”、“井水不犯河水”。再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处理违法财产不能牵连合法财产。
尤其是,在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等等。划清界限,防止混淆,都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认真落实。
3、统筹协调,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产权保护涉及到方方面面,既涉及中央,也涉及地方;既涉及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也涉及经济社会管理部门;既涉及政府,也涉及非政府组织和舆论监督;既涉及经济组织和各类法人,也涉及自然人和千家万户。因此,在领导和组织上,必须要统筹协调,协同运作;在政策上,要加强产权保护政策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在社会舆论上,要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还要看到,随着实践的发展,产权保护制度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有些我们比较熟悉,有些则不太熟悉(例如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的界定、量化等)。因此,在依法治国的总原则指导下,在既定的法律条文基础上,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产权保护制度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
(作者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
(作者: 编辑:周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