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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将有章可循

发布时间:2013-10-14 21:28:50来源:SRC-13

  荆楚网消息(记者王媛 通讯员沈佳)今日(10月14日),省物价局正式发布了《湖北省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要求各地物价部门遵照执行。出台该《办法》是为了提高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湖北省物价局指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开展成本监审时,定价成本要依据游览参观点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与游览参观点经营活动无关的成本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点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院)、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植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等供游览参观的场所;旅游景点内配套的观光车、游船(艇)、索道、停车场等设施或者场所。

  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坚持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权责发生制四大原则。旅游景点运营成本由职工薪酬、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门票印制费、景区规划费、广告宣传费、绿化维护费、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维修费、物料消耗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董事会会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业务招待费、资源有偿使用费、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及其他费用构成。

  财务统一核算的休闲、观光、餐饮、娱乐、交通运输、场地及设施出租等经营项目,应当按业务分别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不能准确归集的,则按经营收入冲减总成本。年接待游客数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游客数60%的,按实际游客数分类据实核定;未达到60%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60%分类折算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