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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参与不合理低价游游客也要受处理
发布时间:2015-10-26 05:54:27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楚天金报讯 据央广报道 国家旅游局日前表示,已针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专项整治,今后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

  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指导意见,“不合理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意见指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而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如与旅行社签订“不合理低价游”的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称,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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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据北京青年报

  游客参与低价游也受处理引争议 多数网民称不理解

  昨天,国家旅游局发布提示“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该提示一下成了舆论的焦点,很多网民对“游客受处理”表达不解。有律师分析称,国家旅游局的提示从字面上看,或针对游客与旅行社在明知低价不合理的前提下签订的“虚假合同”。但北青报记者调查发现,普通游客与旅行社故意签署虚假合同极为罕见,而且游客主观上如何判断是不合理低价?技术上难操作,处理上难界定。即便是国家旅游局自身主导的各城市旅游线路指导价,不少也高于各大旅行社报价,很难成为游客判断的标准。

  事件

  游客参与低价游将被处理

  多数网民表示不能理解

  国家旅游局发布提示称,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合理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今年十一前,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和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中,认定了包括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等“不合理低价”的5种行为及欺骗和强制购物的8种行为,国家旅游局建议游客在出游前要认真仔细阅读,防范“不合理低价游”背后的陷阱。

  国家旅游局强调,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虚假合同是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先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而后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使游客在不知不觉中受骗上当。根据《旅游法》第57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旅游合同是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依法对游客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或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目前,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表示,鼓励游客举报和监督“不合理低价游”行为。国家旅游局已开通“我要投诉举报”平台和“12301”服务热线,希望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举报查实的将给予奖励。同时欢迎媒体进行监督,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查处一起。

  对于国家旅游局发布“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的旅游提示,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截至昨晚9点,该条提示已在各大媒体的客户端有了数万条评论。

  在评论中,北青报记者发现大多对此条提示表示不解。部分网友称,“经营者忽悠又便宜又好,游客怎么知道其中有猫腻呢?”

  有网民表示,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将被处理,这就好比到市场买大米,有5元一斤的,也有5毛一斤的。顾客买了5毛一斤的,回家一看发霉了,回来投诉,却被管理者告知,“由于你买不合理低价大米,罚款5元!”多少钱才算不合理低价游,游客怎能分辨?处理游客,宰客的旅行社就能减少吗?

  消费者存在的捡便宜心理,的确是低价团钻空子的原因之一,但对于这则游客也要受到处理的旅游提示,网友表示,对于不懂旅游行情的游客而言,并不知道其中的真实成本,难以判断什么叫做“不合理低价”,不能将“不合理低价游”的问题和责任推卸给消费者。

  调查

  游客主动签署“虚假合同”情况极少且难界定

  对于在什么情况下,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截至记者发稿时,国家旅游局尚未对此疑问做出进一步解释。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分析称,国家旅游局提示,从字面上看,提示的第二段提出了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受处理的前提,是游客与经营者签订“不合理低价游”的虚假合同。也就是说,游客不得在明知是“低价游”的情况下,协助经营者签订与“低价游”情况不符的虚假合同,帮助经营者规避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如果游客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旅行社订立的‘不合理低价游’合同,则不属于国家旅游局提示第二条中的虚假合同,是旅行社单方的合同欺诈行为。”韩骁说。

  事实上,在《旅游法》和国家旅游局给出的团队境内、境外旅游合同中,均未明确游客不能参与“不合理低价游”,或是如果认为是“不合理低价游”可以拒签合同、拒绝出行。

  梳理绝大多数旅游投诉案例来看,几乎都是旅行社用低价引诱游客签订合同,然后单方面改变行程引发游客不满。所谓游客明知行程不符,还要和旅行社签订“不合理低价游”的虚假合同,由于非理性,从业内的实际情况看基本上不会出现。另外,如果出现合同纠纷,很难在技术上分辨游客是否事先知情,判断合同本身是否为虚假合同。

  官方参考价线路少价格高 是否属于低价游客难判断

  何为低价旅游团,游客从技术上又如何分辨?

  游客被强制购物、遭到导游侮辱,今年以来“不合理低价游”被媒体曝光之后,不少零团费、负团费的低价游产品已经很难在网络搜索到。对于不少游客来说,北京到云南双飞五日游,一元团费显然不合理,但1000元团费是否合理?游客要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但是如何分辨何为“不合理低价”?

  今年5月底,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司长彭志凯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中国旅游协会将会在暑假游高峰到来之前公布国内各旅游线路的“诚信指导价格”,供游客出行参考。昨天,北青报记者搜索发现,在中国旅游协会官网上,“全国重点城市热点旅游线路参考价格平台”已经上线,但目前平台给出的线路远不能覆盖游客出行的热门线路,且给出的部分指导价明显高于现有的市场价格。

  目前,“全国重点城市热点旅游线路参考价格平台”已经有141条国内各线路的诚信旅游指导价发布,包括北京、上海、青岛、昆明等10个出发城市,以及三亚、西双版纳、阿坝、大理等36个旅游目的地的旅游指导价格,每一条线路下附有行程概览、天数、交通方式和指导价格的预报日期。

  以北京到云南旅游为例,10月至12月出行,目前平台上可供参考的线路共有两条,“昆明+大理+丽江6日游”给出的指导价格为3500元到5600元,“云南腾冲/瑞丽/芒市5日游”给出的指导价格则为2000元到6800元。北青报记者在中国青年旅行社的官方预订网站遨游网查询发现,该社“昆明/大理/丽江6日游”的报价最低为1610元,“腾冲/瑞丽/芒市5日游”报价最低1949元,两个价格均低于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在“全国重点城市热点旅游线路参考价格平台”上给出的参考价格。不仅是云南,中青旅给出的北京到海南三亚一地双飞五日游的最低价格2750元,也低于平台上给出的3000元参考价格。

  不仅指导价格高于普遍市场价格,多数线路“全国重点城市热点旅游线路参考价格平台”都没有覆盖,从北京出发只有6条线路有指导价格可以参考,“不合理低价游”常出现的港澳游线路则尚未纳入平台之中。以中青旅的跟团游为例,该社10月至12月期间,从北京出发到云南的跟团游共有24款不同时间和线路的产品,到三亚的跟团游则有30款不同的产品,就是说,从北京出发的游客如果选择平台之外的产品,则无法查询到该条线路的指导价格。(文/本报记者 董鑫)

  另据新京报

  低价游咋鉴别“不合理”?普通游客维权有难度

 

  2014年9月30日,地铁北京站售票处,扶手上插着一日游广告。新京报记者 尹亚飞 摄

  新京报讯 (记者郭超)近期发生的内地游客在香港被殴致死事件,北京一旅游团参加低价港澳游要求旅行社退赔事件,“不合理低价”旅游团再度引起关注。

  针对屡禁不止的零、负团费旅游团及其所带来的强制购物、消费等问题,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目前正在研究相关处理办法。

  香港涉事旅行社或用虚假文书

  一名内地游客在香港遇袭后死亡的案件引发各界高度关注。香港旅游业议会此前表示,涉事旅行团疑涉低价游。而负责接待涉事内地团的香港天马国际涉嫌与无牌内地组团社合作。据媒体报道,香港警方24日晚以涉嫌使用虚假文书的罪名拘捕了天马国际(香港)旅游的负责人。这名女子随后获准保释候查,下月上旬再向警方报到。

  新京报记者从国家旅游局监管司了解到,近期媒体频繁爆出游客参加不合理低价团受骗,被强制购物等问题。国家旅游局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不合理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国家旅游局多次提醒游客,警惕不合理低价的旅游团,今年十一假期前,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下称意见)再次强调“不合理低价游”的危害,列出5种“不合理低价游”的行为,并给出处理意见。

  签虚假合同游客须负法律责任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提醒游客,如果在明知是不合理低价团的情况下,与旅行社签订虚假的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记者了解到,《旅游法》第57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合同应当包括各类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标准,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旅游合同是依法解决游客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的重要依据。

  国家旅游局已开通了“我要投诉举报”平台和“12301”服务热线,对举报查实的将给予奖励,有关奖励办法正在制定中。

  五种行为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1 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2 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 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4 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处理】

  犯事旅行社至少罚30万;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相关责任人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被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犯事旅行社和相关人员将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8种行为被认定为欺骗、强制购物

  1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2 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3 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4 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 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 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 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 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处理】

  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也将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游客进入此类购物场所。

  对旅行社和相关人处理与“不合理低价”上述处理方式相近。

  据国家旅游局官网

  ■ 追问

  低价游咋鉴别“不合理”?

  专家称普通游客辨别和维权有难度

  对于什么是“不合理低价游”,国家旅游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道,所谓“不合理低价”,具有几个明显特征: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旅游市场。“不合理低价游”的团费有的根本不足交通、住宿的最低成本,有的甚至“零”团费。这些完全不符合市场消费水平的旅游团特征很明显。

  有业内人士指出,即使有《意见》明确了5种“不合理低价”行为,但消费者仍难以判断什么叫做不合理低价。“比如咱们讲到的赴港游,有的豪华的是1万,有的中等的就8千、7千,有的要3千,我没去购物过,不知道到底哪个是最低价,哪个是不合理低价游。”

  有旅游行业专家指出,按《旅游法》,“不合理低价游”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低价招徕游客,诱骗游客消费,获得不正当利润。游客对于这三点的判别能力很差,普通游客很难掌握上述三方面的证据,难以为自己维权。

  参与起草《旅游法》的专家向新京报记者介绍,在执法实践中,确实也存在证据难以收集全,难以固定证据等问题。现在虽然没有针对《旅游法》这条款的专门解释,但各执法部门更倾向于将上述三方面的行为统一看成一种“不合理低价游”的实际表现,只要有一种行为,就能认定为“不合理低价游”。

  “游客同罚”合理吗?

  专家称消费者没有审查旅游成本的义务

  新京报记者打开这则旅游提示,发现里面的内容与标题并不非常一致。文中明确将研究处理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

  北京市公士公益发起人张新年律师认为,国家旅游局这则旅游提示不太严谨,从“明知是不合理低价团”这句话上看,消费者本身没有审查旅游服务成本价的义务,经常有商家因种种原因抱着不赚钱揽客的态度进行促销,这种情况符合市场规律,“有些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影响力,抢占市场份额,或者为了拉风投,前期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标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现象比比皆是。拿手机打车软件为例,商家让利使乘客打车比打出租车便宜很多,消费者也获得了实惠。”而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在不违法违纪的前提下,不能认定这份合同为“虚假合同”,旅游部门无权进行干涉。即便该合同后来果真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认定无效,主要原因也在于旅行社。 张新年律师解释称,旅游部门确有必要针对旅行社出重拳,整肃旅游市场乱象,“但把消费者绑定到一块进行处理,让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法,应该打个问号。”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认为,“不合理低价游”最直接侵犯的是游客的权利。游客在明知“不合理低价”仍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在遭受损失时,虽然确不应当再因此获得赔偿,但再对其进行处罚存在不妥。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专家表示,对游客来说,国家旅游局只能发出提示,更重要的是加强行业监管,同时细化违法行为的处罚“红线”,不让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太低,才能抑制住售假、强迫购物等行为。

  新京报记者 郭超 林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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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从根本上整治旅游市场存在的顽症痼疾,云南省将加快组建旅游警察总队及地州市旅游警察支队。云南将是我国首个全面设立旅游警察的省份。

  据国家旅游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国庆节期间,全国首支旅游警察队伍——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旅游警察支队获准成立。刚一成立的旅游警察就查处案件多起,担当起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治安环境的重任。作为一项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多群体的活动,旅游纠纷涉及的民事行为大多超出各传统部门的职责权限,因此借鉴国际经验,设立特殊职责的“旅游警察”,对于国内众多旅游目的地而言,都是一项很好的探索和尝试。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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