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9日公布《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从建立申报核查制度、加强系统接入管理、、建立指令审核制度、实施差异化收费、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和加强监察执法六方面强化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一些业内人士眼里,程序化交易就像一头猛兽,即使在监管制度相对完善的境外证券市场,这头猛兽也并未并完全驯服,时而爆出黑天鹅事件,引发证券市场异常波动。对于正走向成熟的中国资本市场而言,疏堵结合,将程序化交易这头猛兽关进监管的笼子里尤为重要。
明确对象 疏堵结合
此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即“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这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市场人士对监管对象的困惑。在前期的监管措施中,一些机构也加强了与监管层的的沟通,主动调整交易策略,适应监管需要。
更重要的是,针对程序化交易这个新事物,监管层并不是一刀切地“一禁了之”,而是根据中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发挥程序化交易提供市场流动性,提高价格发现效率等有利的一面,防范或限制其加大市场波动、影响市场公平性等不利的一面。
《管理办法》共计25条,拟建立交易申报核查制度,程序化交易者需要事先进行信息申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加强程序化交易系统的接入管理;建立指令审核制度;授权交易所可以实施差异化收费;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境内程序化交易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也不得将境内程序化交易系统与境外计算机相连接,受境外计算机远程控制。此外,加强程序化交易监察执法。
业内人士称,金融创新伴随着风险,程序化交易是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于完善市场结构、提高市场流动性具有重要意义,不能简单地禁止而应疏堵结合地引导、规范。比如,美国1987年股灾由程序化交易引发,但美国并没有因此禁止这一创新型的交易模式,美国证监会随后引入熔断机制,以消除程序化交易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程序化交易继续得到发展,目前仍是美国资本市场重要的交易模式之一。
趋利避害 强化监管
可以预期,《管理办法》将引起业内热议,正式发布后有利于推进程序化交易趋利避害,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也将在“严格管理、限制发展、趋利避害、不断规范”的监管思想下进一步强化。
在我国,2005年首批ETF上市后,由于套利交易的需要,程序化交易开始出现。在2010年股指期货上市后,量化Alpha策略和期货日内交易策略越来越多,程序化交易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程序化交易给投资者留下深刻印象的是2013年8月16日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
特别是在此次股市异常波动中,一些机构、个人利用程序化交易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价格,加剧了市场波动。7月31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对24个具有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8月26日,中金所发布公告称,已对164名投资者采取限制开仓1个月的监管措施,包括152名单日开仓量超过600手、13名日内撤单次数达到400次、1名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的行为。同时,中金所决定自9月7日起,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期指客户在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链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程序化交易具有助涨助跌“双刃剑”效应,在股市波动期间更会放大其负面效应。程序化交易的风险包括:交易模型或策略存在的潜在风险;在市场行情巨幅变化与市场异常冲击下的潜在风险;系统故障、软件漏洞及风险控制缺失的潜在风险;国内股票市场机制的缺陷引起的潜在风险;中小投资者比重较大且受限于资金与技术的潜在风险;程序化交易系统缺乏具有公信力的安全认证的潜在风险等。
他们认为,程序化交易并不适合所有的市场行情,行情巨幅变化时,使用中的程序化交易策略将可能变得不再适合,而且在大行情到来时,用程序化交易系统所下的委托也可能无法成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程序化交易可能遭遇死循环,导致部分程序的连续触发从而引发市场的异常波动。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程序化交易是技术进步与市场创新的体现,是一把“双刃剑”,对资本市场有利有弊。在成熟市场,程序化交易发展较快,主要源于其多交易场所的市场结构,也源于其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程序化交易可平滑不同市场和关联产品价格,提供市场流动性,提高价格发现效率,也有利于克服交易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但是,程序化交易也有加大市场波动、影响市场公平性、增加技术系统压力等消极影响,境外监管机构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张晓军强调,更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资本市场有其自身特点:一是发展宗旨是服务实体经济,在市场流动性已经较为充足、换手率较高的情况下,通过程序化交易进一步提高流动性不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二是投资者以中小散户为主,而程序化交易主要为机构或大户所采用,过度发展程序化交易不利于公平交易。三是市场投机炒作等问题仍较明显,通过程序化交易完善价格发现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现阶段,需按照“严格管理、限制发展、趋利避害、不断规范”的指导思想,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
(作者:周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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