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重要敏感岗位任职等 专家:或将推动全国反腐败立法
广州市人大近日发布公告,将制定《广州市廉洁城市建设条例》增加进常委会2014年度立法计划,并拟于本月下旬对该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目前该条例草案已在广州市人大网公示,本月18日前公众可提意见。
作为一部地方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其中对目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裸官”有大量明确的法律规定——裸官不得提拔为副处或区、镇机关中科级领导职务;禁止裸官在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重要敏感岗位任职等。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广州并不是首个对裸官问题进行立法的城市,走在广州之前的还有广东的两个经济特区——珠海和汕头。
专家分析,与珠海、汕头两个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城市不同,广州市对于反腐败的立法,对于全国其他城市、特别是副省级城市建立反腐败法律法规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同时,对全国层面制定反腐败立法具有推动作用。
“裸官”不得任要职
今年上半年,广州曾出台专门的《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但相比之下,《广州市廉洁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草案稿)规定更为详细,且有不少条款属含金量颇高的“加码”措施,比如增加了针对“裸官”的约束措施,明确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要定期抽查核实。
草案稿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指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下同)应当建立完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岗位任职限制制度,禁止上述人员在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重要敏感岗位任职。且不得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列为领导干部考察对象。
为了配合对“裸官”任职的限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定期组织本机关、本单位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抽查核实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
发现领导干部隐瞒不报或者虚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将其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治理裸官 特区先行
广东省在治理“裸官”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
在国家层面的反腐败基本法出台尚有难度的形势下,广东汕头、珠海两地利用经济特区的立法权优势,率先为预防腐败立法。
2013年8月1日,作为国内首个预防腐败的地方法规——《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正式施行。此前几日,广东另一个经济特区珠海,当地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亦二审了《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草案)》。两份“条例”尽管内容各有侧重,但目标指向相同:通过立法,以正式法规代替红头文件,实现预防腐败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珠海预防腐败条例(草案)》共6章67条,针对“裸官”问题,规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提任区、镇、街党政正职,不得提任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
《汕头市预防腐败条例》还对“利益冲突制度”、“利益回避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公经费公开制度”等热点话题进行了回应。
专家 广州或将推动全国反腐败立法
今天上午,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说,广州此次针对“裸官”等腐败问题进行立法,与珠海、汕头两个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的城市不同,在全国范围内更具借鉴意义。
竹立家说,广州市此次立法的难能可贵之处在于,直面了百姓最关注、反映最强烈的若干焦点问题,比如“裸官”问题等,而这些问题以前一直是反腐败制度上的软肋。
竹立家分析说,广州是副省级城市,这个城市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同级别的全国其他副省级城市可以在此进行学习采纳,带动更多城市对反腐败问题进行立法。
“目前在全国层面对反腐败进行立法,我认为已经没有什么阻碍。只是还需要一定的时间,需要一些地方深入调研、总结经验、案例分析,梳理出适合国内的模式。我预计,不久的时间内,就会有全国性反腐败法律法规出台。”竹立家说。(记者 李洪鹏 王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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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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