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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刘维等上诉案宣判 法院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发布时间: 2014-08-07 09:55:58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张芹  进入电子报

  中新网8月7日电 (记者 张芹)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7日上午在咸宁市对刘汉、刘维等上诉案依法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法院复核。

  2014年3月31日上午,刘汉、刘维等36人在湖北咸宁的5个法院受审。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多数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5月23日上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汉、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均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袁绍林、文香灼、张伟、曾建军、黄谋、刘岗、旷小坪、钟昌华、桓立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被告人孙华君、缪军、陈力铭、曾建、詹军、李波、旷晓燕、郑旭、仇德峰、李君国、肖永红、孙长兵、王万洪、闵杰、车大勇、王雷、刘光辉、刘小 平、刘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或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人并处一定数额罚金或没收 个人部分财产;

  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三年、十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被告单位汉龙集团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

  法院共判处5人死刑、5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人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截止6月3日,刘汉、刘维等七案上诉期满,刘汉、刘维、唐先兵、田先伟、张东华、刘小平等二十名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7月14日,湖北高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上诉案。刘汉等上诉案经过6天开庭审理于19日休庭,刘维等上诉案经过4天开庭审理于17日休庭。

  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王永成被杀案、陈富伟等3人被杀案等个案罪行的上诉观点、事实证据进行诉辩;其间,法庭还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量刑是否适当等议题进行审理。

  法庭辩论结束后,刘汉、刘小平等上诉人做了最后陈述;上诉人唐先兵、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原审被告人刘岗表示认罪或者悔罪,并希望法庭公平公正的判决。上诉单位汉龙集团的诉讼代表人也做了最后陈述。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徐娟娟)
关键词:刘汉;刘维;死刑判决;上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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