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单独”再婚家庭可再生个“感情孩”
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透露,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提至2000元
今年3月27日,全省正式启动“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到6月30日,全省申请生育“单独两孩”的有7356人,批准7155人。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全省的生育政策。《修正案草案》落实了“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单独”再婚家庭生育“感情孩”政策,取消“女方年满26周岁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限制,提高独生子女的奖励标准。
“单独两孩”
取消生育间隔限制
《修正案草案》规定,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含5年)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5级以上(含5级)标准的;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5级以上(含5级)标准的;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市以上公益性医疗机构认定可以再生育的;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农村居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村居民,其中招婿的只生育一女的。
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感情孩”
“单独”再婚家庭可再生育
为了回应社会呼声,维系再婚家庭稳定,允许“单独”再婚家庭再生育一个“感情孩”的时机已经成熟。为此,《修正案草案》对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即在4种情况下允许再婚家庭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是,再婚前双方分别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且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是,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三是,夫妻中作为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四是,夫妻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奖励制度
独生子女一次性奖2000元
《修正案草案》吸收近几年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经验,原则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奖励扶助制度,即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同时,适当调整原奖励措施,延长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并提高了标准,将发放年限从截至子女满14周岁延长到18周岁,一次性奖励从1500元提高到2000元。
此外,为解决无工作单位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难以领取补助费的问题,《修正案草案》增加一项规定,即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便民措施
已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无需退回
为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有关事项,提升计划生育服务水平,《修正案草案》将原条例中办理生育登记的限制性制定,修改为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到夫妻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将原条例中对于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要求限制终止妊娠的规定,修改为由本人自愿选择医学措施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即缴纳社会抚养费。此外,《修正案草案》明确,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二孩”待遇
夫妻享受生育“一孩”相同待遇
《修正案草案》规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