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钱权交易小贩晋升高铁一姐
权钱交易下,丁书苗等人非法经营额多达30亿余元,其个人就获利20亿余元。尽管丁书苗本人认罪,但辩护律师认为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不成立。此外,对丁书苗两项行贿事实的指控,辩护律师也提出了异议。
辩论焦点之一
是否构成行贿?
对于检方指控丁书苗行贿刘志军部分财物,其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辩方:
财物没给刘志军
丁书苗的辩护律师称,刘志军先授意丁书苗花钱找人办事在前,丁书苗去找人办事,后被诈骗。这些钱没被刘志军收受。“行贿罪必须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但本案的财物流向了骗子,而不是给了刘志军。”辩护律师认为,如没刘志军的授意,丁书苗不可能知道何洪达被查处,也不可能花钱找人办事。虽然这笔钱被法院认定为刘志军的受贿款,但不必然等于丁书苗构成行贿罪。即使按行贿罪处罚,也应属未遂。
而对向范增玉的行贿指控,辩护律师认为,丁书苗为多参与扶贫项目而捐款,不是经营行为,也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范增玉利用丁书苗急于摆脱被调查的心理,不停索要财物,丁书苗不构成行贿罪。
检方:
行为结果不影响定罪
公诉人认为,丁书苗以出钱帮刘志军办事的方式向刘志军行贿,不管是直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还是其他方式,但本质是权钱交易,是为了感谢刘志军给她谋取巨额利益,以及继续为她谋取利益。事情最终是否达成了丁书苗预想的结果,都不影响其行贿罪的认定。在察觉其可能被有关部门调查后,丁书苗请范增玉提供帮助,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有部分是范增玉主动索要的,但不影响丁书苗行贿的认定。此外,丁书苗还以现金、加油卡、购物卡等方式给范增玉钱款。
公诉人认为,丁书苗行贿情节特别严重,行贿数额特别巨大且犯罪时间长达5年,并通过行贿谋获取巨额利益。
辩论焦点之二
非法经营还是串通投标?
昨天,控辩双方对于丁书苗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展开辩论。
辩方:
丁书苗行为是串通
丁书苗的律师认为,丁书苗的行为模式是向刘志军递条子,至于中间人如何与投标企业谈,丁书苗并不清楚。其行为本身不是经营行为,而是串通,应为串通投标罪。目前也无法律规定,对丁书苗这种的行为要用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据悉,该罪名最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非法经营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在5年至15年刑期间量刑,同时将面临巨额的财产刑处罚。
此外,丁书苗的律师提出,丁书苗的违法所得中有4.7亿余元用于慈善。但目前全案扣押财产达36亿余元,对于合法财产应解封并返还。
检方:
实质是买卖中标权
公诉人称,丁书苗违反国家规定,以有偿运作方式,帮企业中标,其行为就是将铁路中标权进行买卖。丁书苗非法经营的范围,涉及全国十几个省市自治区,涉及的中标标的额共1858亿多元,其本人获得数十亿的经济利益,非法经营行为特别严重。
对于丁书苗的捐赠,公诉人认为,其违法所得被用作公益只是关乎赃款的去向。丁书苗有3亿余元的捐款是在得知自己被调查后捐出。对扣押冻结的财产,其权属确认要交给法院,非法经营犯罪判决时要处以罚金,可能涉及合法财产,因此要继续扣押冻结。检方认为,丁书苗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其犯罪的不正当利益和违法所得已追缴,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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