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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李玉(化名)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送去一面锦旗,她信访多年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此案是新疆全区法院系统实施“访转诉”机制引导涉诉信访案件依法解决的第一案。
这起案件的缘由,则是李玉的8万元存款莫名被他人取走。
8万元存款没了
1996年4月21日,李玉在乌鲁木齐某银行分两笔共存入8万元(每笔4万元),定期3年,存至1999年4月21日到期。
存钱后没多久,李玉离开乌鲁木齐到内地工作。2006年,李玉回到乌鲁木齐市准备将家搬往内地时,她想起当初在银行存的8万元钱,可怎么也找不到银行的存单,她随即到银行申请挂失。经过查询,银行告诉她存款在到期后的第4天已被取走。
李玉要求银行查取款记录,遭到了银行的拒绝,理由是:按规定当日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银行柜台人员才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审核后予以支付。李玉虽然存有8万元,但单笔是4万元,所以不需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李玉多次与银行交涉无果,于2007年4月28日将银行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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