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10新媒体专电(记者郑汉根)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应于今年12月11日终止。此后,世贸组织成员在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必须按照世贸组织通行规则,以中国企业的价格和成本为基础确定倾销幅度。
然而,就在这一日期到来之际,美国、日本、欧盟等却以种种借口或变相手段,不愿履行或不愿完全履行议定书的这一条款。
美、日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与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挂钩,称目前不应赋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将维持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日本方面以中国“产能过剩”的借口,称中国“尚未解决国有企业产能过剩问题”,担心“中国廉价商品大量涌入”,因此必须维持已有的反倾销机制。
但事实是,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国”问题是两回事,而所谓“产能过剩”问题与“替代国”问题也没有任何关系。
欧委会上月提出方案,将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但将采用“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参考“国际市场价格”计算反倾销幅度。欧盟方面在取消“替代国”做法上的姿态相对缓和,但所计划采取的措施也只是变相延续原有做法,并且替代措施也缺乏世贸组织规则依据。
这些国家费尽心思,想出种种借口或迂回手法,其根本意图无非是想维持对中国的不公平贸易手段。明眼人对此心知肚明。奉劝有关国家不要再耍这种花招,应不折不扣地履行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从实质上弃用反倾销“替代国”做法。
更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国家企图维持所谓“替代国”做法,明显是贸易保护主义思维作祟。但是众所周知,贸易保护主义是饮鸩止渴之举,是双刃剑,伤害别人的同时最终也将伤及自身。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公认的原则。中国入世议定书是国际条约,遵守议定书是世贸组织成员的共同义务。如果一些国家真的拒不履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将会严重损害国际法治,破坏国际经济秩序,进而损害这些国家的国际声誉。
实际上,背信弃义的行为如果真的发生,中方也将有坚定应对措施。对于届时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的做法,中方已表示,将依据世贸组织规则,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完)
(作者: 编辑:余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