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某等23人“小额贷”涉黑案现场 长江日报记者史伟 摄
以低息“小额贷”为诱饵,采取恐吓威胁等非法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去年底,武汉警方打掉一个以借贷为名暴力敛财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今年9月27日,检察机关对72名涉案人员分别按1个涉黑、6个涉恶犯罪案件提起公诉。
12月26日上午,江岸区人民法院首批一审判决其中张某、魏某、梅某等2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14年至1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悉,李某等6案49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也将于近日宣判。这是目前全市扫黑除恶案件中判刑人数最多的一起案件。
以“无抵押”为饵敲诈勒索
被“无抵押低息贷款”的广告诱惑,被害人小陈去年2月来到鑫鹏程公司申请贷款,公司在收取1000元下户费(下户,指到受害人家中调查是否有还款能力)后到小陈家中调查,随后小陈签下4万元借款协议,小陈并被要求手捧现金、借条及身份证微笑拍照。
不料刚拍完照,梅某就以收取首月利息、手续费、资料费等名义强行收取32000元,实际支付给小陈8000元。
小陈不乐意,“和善”的梅某瞬间变脸,办公室内一众人全部围上来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强迫小陈接受贷款,随后还强迫其购买香烟上交,小陈实际到手仅5600元。
半年后,梅某带人先后两次到小陈家中索债,要求支付“加班费”“上门费”等共计8万元,并恐吓小陈父亲“不还钱让你儿子去卖肾”“我们知道你孙子在哪上学”,小陈一家被迫向梅某支付7.4万元。
法官发现猫腻移交警方
张某的“小额贷”涉黑组织在借贷时收集借款人捧钱微笑照片、借款合同,是便于在索债无果情况下,以个人名义起诉借款人还钱。2016年,小李拿着购房合同来到鑫鹏程公司申请10万元房屋贷款,业务员王某见有利可图,以购房合同有“问题”为由扣押合同,并殴打、恐吓小李,签订一系列借款合同,并购买3000元香烟。
一周后,小李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业务员王某拿着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到江岸区西马法庭,要求小李还款,否则以房屋抵债。随后,西马法庭法官认为,书面证据虽然齐全,但存猫腻,遂移交警方,警方刑事立案后,王某的民事诉请暂停,见状,心虚的王某撤诉,小李的房屋险被“套路”走。
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以其母亲的名义成立了鑫鹏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经管范围为投资管理信息咨询、企业管理服务等,但实际主要经管为小额贷款业务,通过高利放贷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笼络被告人魏某入股,先后纠集多名亲属、同学、乡邻,逐步构建非法高利放贷平台,成立所谓的“小额贷”放贷公司,进行暴力和“软暴力”催债,发展形成人数众多、成员相对稳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不断扩大组织规模,2017年3月,被告人魏某从鑫鹏程公司分立,成立了武汉沙巴克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分立后,被告人魏某依然遵照张某制定的小额贷款经管管理模式运管,两公司人员互相借用,业务互通,组织规模不断壮大。
两年多违法收入达550万
经过调查,在该犯罪组织中,被告人张某、魏某、梅某为创建者、决策者,被告人王某(张某老婆)、张某倩(魏某老婆)具体主管该组织的记账、财务工作;其他涉案人员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
该组织内部设经理、业务员等职位,实行扁平化管理,通过鑫鹏程公司、沙巴克公司的违法经营活动和暴力讨债等犯罪行为,大肆聚敛钱财,经济实力日益雄厚,该犯罪组织有严格的纪律和奖惩制度,如组织成员应当听从调遣,为追求组织利益自觉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业务提成等。
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壮大组织经济实力,经审计,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间,该组织违法收入共计5509448.66元,该组织所获利益,部分用于组织运营、个人购买车辆、房产、发放工资、奖金、提供赔偿经费等。
涉及小额贷警情高达百余起
2015年至2017年间,该犯罪组织多次在本市江岸区黄埔东宫片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严重滋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该组织盘踞在黄埔东宫,亦导致该处的刑事、治安警情长期高发,2015年至2017年黄埔东宫地区涉及小额贷款的刑事、行政警情共计100余起。
该犯罪组织与54名报案的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金额共计1033000余元,被害人实际得款金额共计442700余元,实际获得的借款金额不足协议约定总金额的45%,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强迫其中17名被害人归还贷款和违约金共411200元,但17名被害人实际得款金额仅为113600元,该组织强迫被害人还款金额约为实际得款金额的3.6倍,最多高达13倍。
三组织者被判处十年以上刑期
江岸区法院审理后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魏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罚金人民币3.8万元;
被告人梅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罚金人民币3.8万元。
其余20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长江日报记者梁爽舒翔宇通讯员黄宗华杨娟娟郑雅曼王威唐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