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融媒体3月10日讯(记者王雪 通讯员武纪宣)10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刑,一名质监局科员被“双开”。
张廷岭,200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8月至今任洪山区工商质监局标准化管理科科员职务。
2014年至2017年4月期间,张廷岭通过网络注册了多家店铺,在明知所售药品是假药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7万余元。经法院审理,张廷岭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办案人员介绍,张廷岭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其购买的药品系假药仍然予以销售,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张廷岭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执纪者说
身为党员干部,从事经商活动,便已然构成了违纪,更何况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还要大量销售,突破了法律的底线,最终身陷囹圄。归根结底,这还是贪婪的心思作祟,为了利益,可以无视规矩。“物必自腐而后虫生”,只有自身肌体健康才能抵制外部诱惑的侵蚀。广大党员干部应时刻牢记,“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 ( 通讯员武纪宣 记者王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