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记者 李燕)6月22日,在主题为"反思与重构:智能传播时代的媒介法规与伦理"的学术年会上,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牛静宣读了论文《缘起与路径:自媒体用户信息传播伦理规范》,并介绍了拟定的《自媒体用户信息传播伦理规范》建议稿(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建议稿作为我国首个由学者拟定的、用以规范自媒体传播行为的伦理准则,受到了专家们的广泛关注。
自媒体为公众提供了表达的途径,满足了公众表达的需求,起到推动社会进程的作用,但由于自媒体平台准入门槛较低,平台上出现诸多伦理失范现象。自媒体用户在行使表达权时要充分尊重并避免侵害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自媒体用户的信息传播行为应当受到伦理约束。基于此,牛静教授带领华中科技大学媒体伦理研究团队,历时数月,拟定出《自媒体用户信息传播伦理规范》建议稿。作为学界建言,该《规范》是国内首部用以规范自媒体用户信息传播行为的建议稿。
《规范》内容:原则性要求+可操作性解释
该《规范》建议稿分为前言与正文两部分,前言部分主要有《规范》拟定的背景、路径、目的等。前言中介绍说"自媒体用户,指的是在信息存储分发平台上注册、登录,以各种形式传播内容的个人或组织。该《规范》旨在建立自媒体用户检视、调节信息传播行为的指南和伦理约束体系,培育自媒体用户伦理素养和责任感,从而在维持自媒体用户表达权利和尊重他人获取可靠、得体信息之间寻求平衡。"
该《规范》正文部分共有12大条20小点,每一条都提醒自媒体用户发布内容时需要注意的伦理问题。正文条例有:(1)负责地发布内容、避免误导;(2)及时地更正错误、公开道歉;(3)正当地采集信息、拒绝欺瞒;(4)尊重个体多样性、禁止歧视;(5)当事人知情同意、保护隐私;(6)关怀悲剧相关者、减少伤害;(7)谨慎待未成年人、保护权益;(8)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免效仿(9)维护司法的权威、无罪推定;(9)树立著作权意识、抵制剽窃;(11)注意文明地用语、表达得体;(12)援引公共利益时、理由充分。正文对以上12条伦理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如在"尊重个体多样性、禁止歧视"原则中解释道,"自媒体用户应当尊重社会的多样性。在发布内容时,应避免发布基于种族、民族、国籍、宗教、语言、地域、社会地位、性别、年龄、相貌、性取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的歧视性或其他任何使人招致歧视的内容。"
牛静教授在谈到《规范》内容时,指出:"我们在拟定伦理规范时,每一原则都以精减的语言进行概括,同时辅以可操作性的解释,以方便自媒体用户了解什么样的信息发布行为是符合伦理要求的,从而增强指导性。如《规范》第一条标题是负责地发布内容、避免误导,下面详细提出要求:鼓励自媒体用户对发布的内容进行标注,如对不同内容分别标注为新闻、评论、广告、传闻、故事等。自媒体用户对图片、视频进行剪辑、合成等技术性处理时,应当进行标注,以免误导公众。自媒体用户发布的标题、图片等应当是对发布内容的合理反映,避免发布误导性或耸人听闻的标题、图片等。
《规范》特点:注重国际视野+坚持核心理念
据牛静教授介绍,《自媒体用户信息传播伦理规范》建议稿拟定时除了参阅国内国内不同类型的自媒体平台制定的规范性条文外,主要参阅了国际上近百个国家的139篇媒体伦理规范,吸取这些伦理规范中蕴含的为社会所公认的、基本的传播伦理理念,如关于隐私的规定,我们研究团队从英国《编辑业务准则》、阿尔及利亚《新闻职业道德宪章》、希腊《媒体伦理法典》、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澳大利亚《新闻隐私信条的声明》、立陶宛《新闻工作者和出版商的伦理规范》等40余个国家的媒体伦理规范中挖掘出的"尊重"、"知情同意"的核心观念,制定出自媒体用户应当尊重他人隐私的伦理规范:"自媒体用户须尊重个体的隐私权。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发布与其私人生活等相关的信息。自媒体用户在发布与自杀、绑架、性侵犯、暴力等负面事件有关的内容时,不能发布任何可以辨别出当事人身份特征的信息,除非得到当事人或家属的允许。"研究团队的博士生刘丹介绍说,"每一条文拟定时,都要经过团队内部讨论、并广泛地听取学界业界人士的建议,最终形成了目前的版本。"
对自媒体用户信息传播行为的伦理要求是多样复杂的,如何避免《规范》条文的重复与冲突是一个问题。牛静教授介绍说,《规范》坚持"自觉意识、尊重观念、底线原则"这三点核心理念,即每一个条文背后都是以这三点理论为指导。其一,《规范》中强调人本身应该遵循的得体行为和德性理念,以激起自媒体用户的伦理自觉意识;其二,《规范》考量何种类型的信息会伤害到信息接收者的权益、尊严、情感和心理,从而倡导自媒体用户中的信息传播者抱有关怀地生产信息,通过得体的方式传播信息;其三,《规范》建构的是自媒体用户信息传播的底线伦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规范》评价:兼顾理论现实价值+建议更通俗接地气
在此次媒介法规与伦理的学术年会上,与会专家对《规范》建议稿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委员会会长顾理平教授指出,这是国内研究者提出的首部自媒体用户传播伦理规范建议,《规范》建议稿的拟定与发布将推动更多的学者关注新媒体传播伦理领域,有利于传播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同时它为政府、业界制定相关规范提供了借鉴,有利于营造和谐、健康的互联网环境。顾老师同时建议《规范》条文还可以通俗些,以保证不同文化水平的自媒体用户可以理解。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教授、媒体法研究专家李丹林教授指出,这部针对自媒体用户的传播伦理规范共有十二条,内容比较全面,基本上包括了常见的自媒体伦理失范现象。除了不违背公序良俗、抵制剽窃等大众较为熟知的伦理规范,还列出了自媒体用户时常会违背但却不能自察到的伦理规范,如关怀悲剧相关者、尊重无罪推定等。可以说,作为国内首部针对自媒体用户传播规范的建议稿,它让用户在发表意见、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有章可循。
最后,牛静教授补充说:"后续我们团队会不断吸取学者和业界人士的意见,对《规范》进行完善调整,同时也会通过学术论文来呈现和解释《规范》条文。我们团队提出建议稿,愿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期待有更多的研究者发布不同的建议稿,毕竟基于多元参与进行的伦理规范构建,才会获得更为广泛的认可。"
《自媒体用户信息传播伦理规范》建议稿
拟定者:牛静 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
前言
本规范旨在建立自媒体用户检视、调节信息传播行为的指南和伦理约束体系,培育自媒体用户传播伦理素养和责任感,从而在维持自媒体用户表达权利和尊重他人获取可靠、得体信息之间寻求平衡。
本规范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也非强制性的要求,但可作为自媒体用户传播信息的伦理标准和自律基础。
本规范中的自媒体用户,指的是在信息存储分发平台上注册、登录,以各种形式传播内容的个人或组织。
本规范中自媒体用户发布的内容是指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的信息。
一负责地发布内容、避免误导
自媒体用户应当以负责任的态度发布信息,对所发布的内容负责任。在发布事实性消息时应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
鼓励自媒体用户对发布的内容进行标注,如对不同内容分别标注为新闻、评论、广告、传闻、故事等。自媒体用户对图片、视频进行剪辑、合成等技术性处理时,应当进行标注,以免误导公众。
自媒体用户发布的标题、图片等应当是对发布内容的合理反映,避免发布误导性或耸人听闻的标题、图片等。
二 及时地更正错误、公开道歉
当发布的内容被证实有误或有误导倾向时,自媒体用户应当立即进行更正。有误的、歪曲的或有误导倾向的信息对个人或机构的名誉造成伤害时,自媒体用户还应公开道歉。
三 正当地采集信息、拒绝欺瞒
自媒体用户应以正当的、公开的手段采集信息,不能通过欺骗、威胁、骚扰、偷窥等手段获取信息。
四 尊重个体多样性、禁止歧视
自媒体用户应当尊重社会的多样性。在发布内容时,应避免发布基于种族、民族、国籍、宗教、语言、地域、社会地位、性别、年龄、相貌、性取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的歧视性或其他任何使人招致歧视的内容。
五 当事人知情同意、保护隐私
自媒体用户须尊重个体的隐私权。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发布与其私人生活等相关的信息。
自媒体用户在发布与自杀、绑架、性侵犯、暴力等负面事件有关的内容时,不能发布任何可以辨别出当事人身份特征的信息,除非得到当事人或家属的允许。
六 关怀悲剧相关者、减少伤害
自媒体用户应对意外事件、灾难事件、犯罪事件、暴力事件等悲剧性事件中的目击者、受害者及其亲属等抱有关怀和同情,避免发布的内容给他人带来二次伤害。
七 谨慎待未成年人、保护权益
自媒体用户须自觉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权益。当发布的内容涉及未成年人时,应格外谨慎,充分考虑该内容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通过图像或其他方式发布涉及儿童的内容时,应征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许可,发布时应采取最高的道德标准。
八 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免效仿
自媒体用户应避免发布淫秽色情及含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有违公序良俗的内容,避免发布含有暴力血腥、惊悚恐怖、低俗媚俗等冒犯公众良好品味的内容。
自媒体用户应避免对自杀、他杀、盗窃、欺诈、暴力等负面事件进行细节上的描述,避免美化、感性化、英雄化这些行为,以免引起他人效仿。
九 维护司法的权威、无罪推定
自媒体用户应当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法院判决嫌疑人有罪之前,嫌疑人拥有被推定为无罪的基本权利。自媒体用户在法院判决前不应发布定性、定罪的内容。
十 树立著作权意识、抵制剽窃
自媒体用户引用新闻内容或他人原创内容时,应标注原始来源出处;转载他人的内容时,应先取得他人同意或授权,并标注原始来源,必要时应支付作者费用。
严禁剽窃、抄袭他人作品。采用同义词更换、语序转换、段落变换等手法对他人作品进行洗稿,是严重的不端行为。
十一 注意文明地用语、表达得体
自媒体用户要使用文明用语,避免发布含有侮辱、谩骂、诅咒、粗俗、煽动仇恨或其他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十二 援引公共利益时、理由充分
只有在完全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对上述正当采集信息、保护隐私等规则的违反,才有可能被视为正当。
本规范所指的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保护公共健康、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环境;
发现或揭露犯罪,以及严重的不端行为;
防止公众面临被严重误导的危险;
揭露个人或组织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渎职行为或恶行。
当自媒体用户援引公共利益条款时,应当向公众阐述他所发布的内容是如何服务于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