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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夫父母拒不腾房,女子向法院求助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8日09:42 来源: 长江云

武汉青山的沈女士(化姓)有家不能回,原是离婚后前夫的父母搬进居住还拒不腾房,这一住就是一年多。沈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占有使用费,同时搬离房屋。经审理,法院判决沈女士胜诉并支持诉讼请求。今日,记者从武汉市青山区法院获悉,沈女士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多方调解,前夫父母终于搬走了。

女子离婚后前夫父母拒不腾房,将前夫父母告上法庭

沈女士和唐某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两人育有一女,购买了一套位于青山区和平大道某小区,建筑面积为69余平方米的住房。2017年1月23日,两人的婚姻走向了尽头,向武汉市青山区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同年6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孩子由沈女士抚养,同时房屋归沈女士所有,而沈女士需向唐某支付补偿款37万余元。可离婚后,同年7月份,唐某搬出了房子,而他的父母却搬了进来。这期间,双方因生活矛盾,沈女士搬出来了在外租房居住。

随后,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唐某的父母还是未搬离。

2018年9月28日,沈女士将唐某父母告上青山区法院,要求唐某父母搬出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2.3万余元、物业费900元以及其他经济损失5千元,共计2.9万余元。

法庭上,唐某父母辩称,同意搬离,但要求沈女士支付婚前三金、彩礼等各项款项共计9万余元。同时,他们不同意支付占有费。

2018年11月21日,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这套房屋是沈女士和唐某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后归沈女士所有,唐某父母无依据占有房屋,两人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最终,法院判决,唐某父母需从沈女士家中搬出,并按照月租金700元向沈女士支付占用费从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23日,共计9千余元,此后的占用费按照每月1400元支付。

判决生效后,唐某父母还是未搬离,2019年1月1日,沈女士向青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执行调解苦口婆心劝说6小时

为了能平稳地完成腾退,青山法院向唐某父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但两人既未报告财产,也未自行搬离。法院了解到两位老人均罹患重症,因而认为不宜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试图从唐某入手,希望唐某能够劝说其父母。然而唐某不愿意配合,执行人员多次与其约谈毫无效果。通过调查,承办法官发现两位老人申请了一套公租房可以居住,决定直接找两位老人谈话,希望双方能够达成调解,顺利腾退房屋。

2019年3月13日当天下午四点半,执行人员上门劝说唐某父母,聊天中才得知两位老人认为子女离婚又把房子交出去属于分家行为,他们心理上无法接受。

为此,执行人员对两位老人进行了劝说,又询问了两位老人和解条件,但两位老人以沈女士将家庭共有的部分财产拿走为由,要求赔偿,并要求其赔偿订婚“三金”。

执行人员耐心和两位老人讲明相关法律和道理,长达六个多小时沟通工作后,唐某父亲松口说了一句“算了”,终于同意搬家。

法官当即帮忙搬离物品,然而这个过程中唐某连续来了两个电话阻止父母搬走。唐某母亲也称儿子在赌气,父亲则是在电话中一再劝说儿子算了。三人没能达成统一意见,当晚腾退未能成功。

为加快案件进度,执行人员冻结唐某父母退休工资,对其形成一定威慑,同时告知了强制执行的相关事宜,不仅要承担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还要履行义务搬离房屋并承担腾退费用。

在强制措施的威慑下,执行人员的耐心地释法说理下,唐某父母同意达成和解。今年3月16日,为防止当事人反复,法院当天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达腾退现场,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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