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武昌区惠明路一家餐馆门前的停车位被圈占 记者曲严摄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姬栋 张皓 徐剑桥
如今出门停车越来越难,一些市民却反映,很多地方划有停车位,一旁的商家却不让停,说是花钱“买断”了车位,只对进店消费的人开放。
连日来,本报记者在武汉中心城区多个路段探访发现,不少商户在门前停车位上摆放了“请勿泊车”、“禁止停车”等警示牌,把公共资源变成了私有资源。但按照规定,实际上商家即使交了整年的租金,也只是买了停车位优先使用权,不存在“买断”一说。
根据武汉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这种“专属泊位”全市有3000个左右。然而,记者从武汉市交管局秩序处了解到,通过该局审批的这种泊位不到2000个,且全部在人行道上。在马路上设置的“专属车位”的行为,属于私占公共临时停车位,是不允许的。
不解:人行道上公共车位被人花钱“买断”
车主高先生反映,几天前一个上午,他到汉口云林街办事,半天没找到停车的地方,好不容易在人行道上发现空车位,可是门前商家的工作人员说,车位是他们店子买了的,不消费不让停。
“城管部门适度支持下商家经营,我是理解的,但是在非营业高峰时也空着不让社会车辆停,有点说不过去。公共服务资源,也能用钱买成私人的吗?”高先生表示不解。
无独有偶,武昌的孙先生也有类似的经历。
他说,上周,他开车到武昌惠明路吃豆皮,见豆皮店对面马路上的停车位空着,便打算将车开进去。然而,正当他倒车时,从后视镜中突然发现,一台白色本田SUV加速斜插进车位中。他随即紧急刹车。不等他推门下车,本田司机先冲了过来,大声对他说道:“你不知道这是私人停车位吗?”
孙先生听到后一愣,明明是统一划的公共停车位,前两天还停过,怎么今天就成私人的了。两人便吵了起来。后来,在附近的一位停车收费员见二人吵得越来越凶,便上前告诉孙先生,此处确为本田司机的专属停车位,他是旁边门面的店主,已向城管部门缴纳了费用。
虽然有人上前解释,但孙先生事后仍想不通:“马路和人行道上划停车位不是为了方便所有市民的吗?怎么成了方便少数人?”
探访:商家“专属车位”空着也不让停
市民反映的问题是否普遍?连日来,本报记者探访了武汉三镇多条道路。
武昌区惠明路是一条单行线,道路两边有多家餐馆,两边统一划设了公共停车位,一些车位上放着禁止停车的警示牌。负责该路段停车位收费的程师傅说,这些被占的停车位都是餐馆向城管部门缴纳年费后,获得的专用车位,只供食客或餐馆的工作人员停车。
江岸区云林街是条狭路,未划停车位,不少小车就违停在行车道上。在一家茶叶店门口,尚有一个空车位,记者询问店员能否临时停车,对方称门前的车位是花钱买的,办了相关证件,“你如果进来喝杯茶可以让你停。”
“如果是空闲时间,可以让你停一会,现在停不了。”紧挨该茶叶店的是一家汽车美容店,面对停车请求,工作人员同样称,他们花钱购买了三个车位。
不仅是商铺,一旁的建行小区门前人行道上,一个空闲车位上也竖着一块“专用车位”的铁牌。小区保安称,交费可以临时停车,“三小时以内5元,三小时以上10元。”
在武昌丁字桥南路,机动车道上一排停车位停满了车,唯独一家美发店门口的车位空着,上面摆着一个“专用车位”的牌子。据停车收费员李师傅介绍,该店担心门前停车挡了生意,于是每天交10元钱,就为了让这个车位空着,“这个车位给美发店专用已经是第四天了。”
走访过程中,商家普遍表示,“专属车位”是花两三千元买的,就是为了避免顾客无处停车影响生意。
收费中心:交了年费也只有优先停车权
武汉市城管委下属的武汉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负责武汉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位的收费管理工作。
该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规定,单位(个人)可根据需要,向交管部门申请划设占道泊位,获批后,申请人需按一级区域停车位每个每年3000元,二级区域停车位每个每年2500元的标准,向该中心缴费。从目前的申请情况看,申请主体主要是大、中型餐饮企业,娱乐企业,酒店以及个别医院。
该负责人说,商家理解的“买断”有误,实际上交费并签署相关协议后,商家也只享有该停车位的优先停车权,车位空出来时,应该允许社会车辆使用。“我们也注意到,由于实际操作中‘优先’不好把握,很多这种车位实际上成了一些商家的‘专属车位’。下一步我们会对霸占车位的商家加强宣传教育。”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去年全年,该中心收缴的停车费约3500万元,其中,约1/4来自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占道泊位年费。
根据这一数据,如果以每年每个车位2500元的标准计算,武汉市中心城区内,这种特殊泊位约有3500个。如果以每年每个车位3000元的标准计算,武汉市中心城区内有超过2900个。
该负责人说,设置这种车位,是从为商家提供方便,并间接为市民提供方便的角度考虑。
交管局:未批准马路上专属车位
记者就此进一步向武汉市交管局进行了咨询。该局秩序处的王科长介绍,在交管部门的审批项目中,没有“专属车位”这一项目,只有“单位门前停车泊位”这一说法。
他说,这类泊位只接受单位和企业的申请,不接受个人的申请。具体申办流程是,单位或企业向所在区的交通大队提出申请,交通大队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如果符合有关规定可以设置,则上报市局秩序处。对于各大队上报的这类申请,秩序处一般都会批准。当车位申请方到武汉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缴费后(机关单位免费,也免费向市民开放),可凭收费票据到秩序处领取停车证。
他介绍道,这类停车位应统一在人行道上施划,且要求人行道宽度不应少于7米,车位不占据盲道、消防通道和生命通道。
王科长告称,到目前为此,通过该局审批的“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不到2000个,且全部在人行道上。在马路上设置“专属车位”的行为,属于私占公共停车位,是不允许的。
对于这一说法,停车收费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一些路段上没有人行道,或人行道不能满足设置“专用车位”的条件,为满足商家需要,中心不得已将马路上的公共停车位,交由商家使用。
声音
不应把公用场所变成盈利空间
虽然我国物权法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仍然存在着许多模糊的空间。譬如,关于公共停车位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如果是属于国家所有,那么,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机构,应当妥善管理,不得把公用场所变成盈利的空间;如果属于单位的物业,那么应当由政府给出明确的标识,防止出现纠纷。
政府应敢于公开哪些属于公共空间。假如单位将本来属于公共空间的地方据为己有,那么,市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立即加以清理。如果属于企业私自占用公共空间,那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权力,尽可能地恢复原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市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教授
(作者: 编辑: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