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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系统漏洞窃取信息百万条 4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5日18:25 来源: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记者 丁楚风 通讯员 朱凛睿 陈冬)网购某类商品后,密集接收到同类产品的广告电话短信轰炸,原因可能是,你的购物信息被他人倒卖了。

2017年10月10日,某快递公司安保部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公司接到武汉多家大客户投诉,说自己公司的买家信息被非法窃取并用于违法行为。

原来,因这些大客户每月通过该公司快递业务高达数万单,为方便使用,快递公司为这些月结客户(快递费一月一结的客户)提供专门的发货系统,将他们的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寄送物品等信息储存在发货系统数据库内,月结客户使用专门的账号密码即可登录发货系统“一键”发快递,没想到这个系统也“方便”了别有用心的人。

接到投诉后,快递公司网监部门检测发现,有多个IP、AMC地址在该公司发货系统上非法盗取客户的发货账号568个,并利用系统漏洞非法窃取月结客户的快递单页,泄露信息达数百万条以上。

警方当即立案并于次月将犯罪嫌疑人陈某、蒋某、胡某、孙某抓获归案。四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顺利告破。近日,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四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已一审终结,法院判处陈某、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利用漏洞窃取发货信息

2016年6月,陈某加入了一个名为“电购、网购”的qq群,首次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倒卖“生意”。之后,他如法炮制,以平均每条信息0.5元的价格购进,再以一元一条信息的价格卖给下家,下家大多为保健品类卖家,需求巨大。后来,陈某认识了同村同在倒卖信息的蒋某,两人发现可以从某快递公司发货系统中盗取目标客户信息,便开始了窃取信息的违法行为。虽然陈某知道盗取、出售公民信息违法,但高额利益当前,他心存侥幸地认为使用虚拟机交易可以有效逃避警方侦查。从开始贩卖信息到被刑拘的时间里,陈某共贩卖十几万条信息,获利十余万元。

蒋某贩卖信息的时间更早,三年前,他就被老乡“带入行”,开始倒卖保健品行业客户信息。结识陈某后,两人信息共享、互通有无,合作窃取快递公司客户信息。客户指定他们破解某公司月结账号密码,以获取对方公司的客户信息,方便自己“点对点”向目标人群推销产品。接到任务后,蒋某从QQ群里购买目标公司账号,若对方未在快递公司官网注册,他会抢注成为会员,查看近三个月的快递单号,批量下载并筛选出需要的目标客户姓名、手机号、收货地址等内容。据他介绍,信息平均一元一条,近期的贵一点,早期的则便宜一点。

与快递公司拉开“攻防战”

2016年底,快递公司查出系统漏洞,自此,会员登录官网不能查看发货信息。蒋某又发现,下载大客户发货系统,通过初始密码登陆,也可以下载近三个月的发货信息。2017年初,快递公司加强信息保护,将大客户系统里的收件人手机号码、地址等个人信息加密,指望让不法分子知难而退。

“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快递公司不断地修复系统漏洞,蒋某“应对自如”,他摸索得知大客户系统的通讯录模板中可以查看收件人姓名、电话、地址和快递物品的完整信息后,继续窃取公民信息。两年来,他利用该快递公司月结账号下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均保存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和三个U盘里。

胡某和孙某则是看着老乡陈某、蒋某混的风生水起,便起兴加入倒卖公民信息的行业。二人被陈某拉进群后,大量购入、倒卖数据,分别销售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1万条左右。

储存信息百万余条,四人被刑拘

陈某四人警惕性非常高,每次交易均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进行,并及时删除转账、聊天、邮件往来等记录,导致公安机关在侦查时难以认定他们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数量。但是,经过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蒋某、胡某、孙某的电脑及U盘中分别检测出公民个人信息475026、2598805、8540590、66804条,均有买卖记录,加之四人均不具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权限,根据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以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足够认定四名被告人通过窃取或购买、收受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5日,该案被移送至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陈某、蒋某、胡某、孙某亲属自愿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1.5万元、3万元、1万元。经审查,陈某27岁,蒋某35岁,胡某30岁,孙某28岁,均为湖北汉川人,无业。

“被告人陈某、蒋某、胡某、孙某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昨日,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即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信息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万条以上,即属‘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陈某、蒋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胡某、孙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检察官告诫道,网络绝对不是法外之地,凡犯罪,均将接受法律的惩处。

【责任编辑:丁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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