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黄磊)11月8日,武汉市房管局联合武汉市国土规划局发布《武汉市新(配)建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要求,今后,武汉新(配)建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不得“以租代售”,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5年以上租金,不得以收取保证金等其它方式变相出售。
2017年7月,住建部把武汉正式列为国家首批住房租赁试点城市,此后,武汉通过新建、配建、改建、包租等多种方式,积极拓宽筹集房源渠道,并提出,2018年将筹集租赁住房3万套,约100万平方米。
规定指出,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足额建设租赁住房,确保新(配)建租赁住房建设进度不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原则上新(配)建租赁住房应相对集中,按幢布局;分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首期开发中须确保新(配)建租赁住房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同步开工,同步交付;新(配)建的租赁住房以中小套型(90平方米以下)为主;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经批准转为租赁住房的,10年内不得对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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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配)建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过程中,根据出让要求或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项目规模10%)、按照市场价格面向社会出租的新(配)建租赁住房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足额建设租赁住房,确保新(配)建租赁住房建设进度不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原则上新(配)建租赁住房应相对集中,按幢布局。
第三条 分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首期开发中须落实不低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比例的新(配)建租赁住房规模,并确保新(配)建租赁住房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同步开工,同步交付。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新(配)建租赁住房的户型、面积、套数、位置等,国土规划部门在审查新(配)建租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询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的意见。原则上新(配)建的租赁住房以中小套型(90平方米以下)为主。
第五条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建立商品房项目楼盘表、办理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时,应结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文件要求,审查新(配)建租赁住房的户型、面积、套数、位置,并确认项目新(配)建租赁住房足额建设,且建设进度不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
第六条 新(配)建租赁住房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国土规划部门应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注记租赁住房持有年限,持有期间不得转让,开发建设单位持有年限应与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一致。
第七条 新(配)建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不得“以租代售”。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5年以上租金,不得以收取保证金等其它方式变相出售。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经批准转为租赁住房的,10年内不得对外转让。
第八条 企业破产清算,其新(配)建租赁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新(配)建租赁住房产权转让的,转让后不得改变新(配)建租赁住房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第九条 新(配)建租赁住房项目应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1个月内,向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申报纳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并在平台录入有关信息。新(配)建租赁住房的运营服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在本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完成企业信息申报。
第十条 纳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的企业,应遵守平台相关规定,对在平台发布的企业及新(配)建租赁住房租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切实履行相关信息的维护职责。新(配)建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按规定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的,由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可暂缓办理该项目的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国土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新(配)建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2017]39号)印发(2017年8月29日)后新(配)建的租赁住房,适用本规定。
(作者: 编辑:黄涛)